市中心医院:
根据《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调整下达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物资采购费用中央补助结算资金的通知》(川财社〔2022〕95号),现对你单位多报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物资采购费用予以结算。同时,为严肃财经纪律,参照上级财政结算办法,按照你单位多报金额的一定比例追加扣减。具体调整情况见附件。
请将该项资金收入请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功能科目请列入“21004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科目。
附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采购费用补助结算资金调整分配表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8月31日
附件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采购费用补助结算资金调整分配表
单位:万元
|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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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自纠核实采购费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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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结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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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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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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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报、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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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差数据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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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应下达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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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扣减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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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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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中心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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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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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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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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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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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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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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