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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市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5-04-21 09:3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认真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科学有效地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结合实际修订印发了《遂宁市市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各方面了解《办法》情况,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遂宁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四川省省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遂宁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3.《四川省省级财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2415号;4.遂宁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遂府发〔20238号)

、主要内容

《办法》共628条,包括总则、使用范围和方式、资金分配、资金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制定的目的、主要依据、使用范围、职责分工和遵循的原则等内容。重点按照管资金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项目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管政策必须管绩效和监督等要求,对市级财政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进行责任分工。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共3条。明确了资金支持方向、禁止开支情形等内容。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创新主体发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发展、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与促进、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严禁用于基本建设、在编在职人员工资性或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支出等。

第三章分配下达,共5条。明确了分配方法、预算下达等内容。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和一事一议法分配。支持知识产权创新主体发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发展、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与促进、知识产权维权保护适用项目法分配,

第四章资金管理,共4条。明确了支付管理、结余结转、采购管理等内容。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五章绩效监督,共8条。明确了绩效管理、财会监督、责任追究等内容。专项资金使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财政局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市市场监管局应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整体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估和评价。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局牵头组织同级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是项目绩效实施和自评的责任主体。

第六章附则,共4条。明确了解释权限和施行日期、实施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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