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市直园区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环境保护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制定了《遂宁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24日
遂宁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遂宁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由中、省、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引导带动、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竞争立项”方式安排使用资金。同时建立“环保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机制,对各县(区)、园区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进行激励约束。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适用以下范围:
(一)区域性污染治理;
(二)总量减排等重点领域、行业污染治理;
(三)环保科技与产业发展;
(四)按照中、省规定需要市级财政配套的项目;
(五)根据中、省、市政府有关政策和部署,市环境保护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工作计划下发大气污染治理重点任务。
大气污染治理重点任务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领域(行业)大气污染治理和重点大气污染治理项目。
(一)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治理是指一个区域(控制单元)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二)重点领域(行业)大气污染治理是指某个领域或者行业的专项大气污染治理。
(三)重点大气污染治理项目是指对全市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特定大气污染治理项目。
第七条 各县(区)环境保护局、市直园区有关部门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项目申报指南(2017—2020)〉的通知》(川环发〔2016〕83号)要求,负责编制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申报方案或项目申报清单。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方案进行审查,建立动态管理项目库,每年按照当年项目资金的一定规模,评审准备下一年度项目或方案。环保专家主要审查方案或项目的技术合理性,财务专家主要审查方案或项目的财务状况。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监管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根据评审意见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条 工程项目建设实施前,须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明确项目建设背景、技术工艺路线和预期环境效益等重要内容。实施方案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县(区)环保部门、市直园区有关部门参与审查,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准予实施。项目建设完工后须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补助资金超过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100万元以下须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验收。
第十一条 各县(区)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市直园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建立资金专帐核算,避免被挤占挪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管,认真做好项目验收有关工作。燃煤锅炉淘汰(置换)、餐饮油烟治理项目原则上通过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助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20%、50%、30%”资金比例拨付企业,即:项目实施前拨付企业20%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项目实施进度达到70%以上拨付企业50%专项资金,项目完工并通过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专项资金。对于建设进程滞后、未完成目标任务或存在问题的项目,适当扣减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各县(区)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及市直园区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配合省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对各地绩效评价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次年环境保护资金分配挂钩。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及发放职工工资、福利、奖金以及日常管理费等支出。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先报经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六条 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违法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财政局、遂宁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