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财教[2017]62号
各县(区)财政局、文广局,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遂宁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教〔2015〕19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遂宁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7年9月25日
遂宁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遂宁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教〔2015〕19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遂宁市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化产业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文化事业、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文化产业资金支持对象是我市从事文化事业、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文化产业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
(一)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与科技、旅游、金融、互联网等相关产业融合;骨干文化企业培育;中小微文化企业发展;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扶持实体书店发展,以及其他文化产业发展相关事项。
(二)文化事业项目: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建设;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农家书屋、社区书屋、农村文化院坝、图书室、文化活动室等基层文化阵地建设;文化惠民与文化脱贫攻坚项目;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与发展;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重点文化艺术成果;地方戏曲、曲艺的传承与发展;对外文化宣传和对外文化交流;文化体制改革;文化市场管理;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其他文化事业发展项目。
文化产业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违规用于发放补贴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省市重大文化活动按一事一议办法解决。
第五条 文化产业资金的分配,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采取项目补助、借款贴息、绩效奖励和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确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支持。
(一)文化事业项目:文化事业项目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由各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超过50万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财政评审,结合财政评审结果安排资金。
(二)文化产业项目:
1. 重点文艺扶持奖励资金,按《遂宁市重点文化扶持奖励办法》执行。
2. 民营实体书店补助资金,按《遂宁市市本级扶持民营实体书店发展暂行办法》执行。
3. 民办博物馆免费开放补助资金,按《遂宁市民办博物馆扶持奖励办法》执行。
4. 对外文化交流演出补助,由各演出团体进行申报,市文广新局对其对外演出活动场次、取得社会效益进行绩效评价,提出补助方案,报市财政局申请补助。
5. 其他文化产业扶持项目,由各文化产业单位申报,市文广新局党组集体研究当年产业发展支持方向,提出项目扶持资金方案,报市财政局申请补助。
(三)文化事业配套资金。按中省文件相关规定给予配套。
第六条 文化产业资金申报要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按要求逐级申报,程序规范、材料完整,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一般每年11月底前,由各相关单位(个人)向市文广新局进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可行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单位申报文件及项目具体实施内容、实施方案、资金预算及具体绩效目标等;还需提交申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和项目针对材料。其中资质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人资格证明、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等材料。项目针对材料包括: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实施规划和相关批准立项文件;申请借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及付息凭证;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书和相关政策性文件。项目申报时需提供相关原件和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第九条 文化产业资金支持项目一经批复下达,应按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承担管理使用责任。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文化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文化产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原则上每年3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文广新局。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切实加强对文化发展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或委托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文化产业发展资金申报、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文化产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依法接受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