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农作物秸秆禁烧农机购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现代农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遂府函〔2015〕203号)、《遂宁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分配审批程序的通知》(遂财金〔2013〕1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农作物秸秆禁烧农机购置补助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力度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三条 市级农作物秸秆禁烧农机购置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应坚持“围绕方向、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农作物秸秆禁烧农机购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购买秸秆还田专用机械和具有秸秆还田功能的联合收割机械(含具有秸秆还田功能的脱粒粉碎机械)的累加补贴;
(二)农机专业合作社、农事服务超市(农事服务队)等新型经营主体收割粉碎农作物秸秆补助。
第五条 购买秸秆还田专用机械和具有秸秆还田功能的联合收割机械(含具有秸秆还田功能的脱粒粉碎机械)的累加补贴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即按照年度购置粉碎农作物秸秆的农业机械中央补贴和累加补贴的比例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购买秸秆还田专用机械在中央农机购置补贴基础上,市级财政累加补贴到50%;购买具有秸秆还田功能的联合收割机械在中央农机购置补贴基础上,市级财政累加补贴到30%。
第六条 农机专业合作社、农事服务超市(农事服务队)等新型经营主体收割粉碎农作物秸秆补助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即按照收割粉碎农作物秸秆作业面积和资金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
第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在年度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天内,根据第五条和第六条分配因素研究制定年度资金分配方案,依程序报批后拨付下达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市级农作物秸秆禁烧农机购置补助资金具体支持环节和补助标准在下达的年度资金文件中确定。
第九条 市级农作物秸秆禁烧农机购置补助资金应严格实行县级报账、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级农作物秸秆禁烧农机购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资及补贴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等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市级农作物秸秆禁烧农机购置补助资金项目建设应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切实加强市级农作物秸秆禁烧农机购置补助资金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完善档案资料,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单位的监督检查,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行为,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