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园区财政局、农业局: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现代农业发展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6〕207号)、《遂宁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分配审批程序的通知》(遂财金〔2013〕1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制定了《遂宁市市级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农业局
2017年5月27日
遂宁市市级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省级现代农业发展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6〕207号)、《遂宁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分配审批程序的通知》(遂财金〔2013〕1号)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三条 市级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资金分配和使用应坚持“围绕方向、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电提灌站建设(包括更新改造、重点维修和新建)。主要用于泵房、支墩镇墩、进出水建筑物等土建工程,水泵、电动机、管道、变压器、配电设备、电线电缆、信息化等设备购置,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设施,工程勘察检测、技术培训、标识标牌等;
(二)农机抗旱排涝抢险救灾应急服务队建设。主要用于购置中小型移动式提水成套设备、技术推广等;
(三)机械化节水灌溉工程、水肥一体化建设。主要用于喷滴微灌设备、管网、土建工程等。
第五条 市级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资金补助机电提灌站的条件:
(一)对解决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用水问题作用显著,农民群众和基层政府要求迫切、建设积极性高,配套能力强;
(二)提灌站因设施设备老化失修或因灾损毁等原因不能正常运行或农业旱片死角急需建设;
(三)扬程在经济扬程内,原则上不建两级以上的提灌站;单站装机一般不低于11千瓦或设计灌面应在200亩以上。
第六条 市级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资金实行据实据效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局,在年度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天内,根据年度预算资金额度和全市农机提灌站建设实际研究制定年度资金分配方案,依程序报批后拨付下达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市级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资金具体建设内容、支持环节和补助标准在下达的年度资金文件中确定。
第九条 市级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资金应严格实行县级报账、专账核算,实行公告公示等有效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级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资及补贴等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市级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资金项目建设应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切实加强市级农村机电提灌站建设资金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完善档案资料,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单位的监督检查,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等行为,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