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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2-06-07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12 3 26   川发改价格〔 2012 227
 
各市、州发改委,各省管景区:
  为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落实门票价格优惠政策,规范门票价格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2 283 号),现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权限和定价调价程序的规定,从规范管理、协调平衡,促进我省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作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管理工作。
  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对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
   1 、对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2]283 号)文件执行。
   2 、对军人的门票价格优惠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四川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规定,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在四川省内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和风景名胜古迹,免收门票。
   3 、对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门票价格优惠,应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对门票价格实行减免政策。
   4 、对于宗教人士进入旅游景区 , 其门票价格优惠政策应严格按照原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 关于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问题的通知 > 的通知》(川价发〔 2006 149 号)文件执行。
  三、游览参观点门票优惠政策是门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游览参观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落实景区门票对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
  各旅游景区门票优惠办法和优惠率要对外公布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各省管旅游景区在每年报送景区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的同时,要上报旅游景区的门票优惠情况。
  四、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实行的价格优惠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八部委发布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8 905 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2 283 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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