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
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川财综〔2013〕65号
公安厅、人社厅、财政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教育厅、省粮食局、省计生委、省综治委铁路护路办,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局):
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创优我省发展环境,我们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规范,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在我省范围内取消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收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合并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将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服务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停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予以保障。
三、有关部门和执收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和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是省政府确定的重要任务,是转变政府职能、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的迫切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停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执行。各级财政、发改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合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停收和转为服务性收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30日
抄送: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审计厅
附件1: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8项)
公安部门
1.补办居住证工本费(成都市)
人社部门
2.档案管理费
财政部门
3.会计电算化考试费
住建部门
4.市政设施赔偿费(由损坏者直接赔偿给管理者,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5.绿化异地建设费(成都市)
交通部门
6.补办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工本费
农业部门
7.境外引种疫情检测植物检疫费
铁路部门
8.铁路运输物资安全管理费
附件2
合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5项)
人社部门
1.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费(合并到国家项目“职业技能鉴定费”)
住建部门
2.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合并到国家项目“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教育部门
3.普通高校预科费(合并到国家项目“高等学校学费”)
粮食部门
4.粮油储存品质检验费(合并到国家项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有关部门
5.培训费(合并到国家项目“培训费”)
附件3
停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1项)
财政部门
财政票据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服务性收费的项目
(共1项)
计生部门
病残儿医学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