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金融机构:
根据财政厅等8家单位《关于开展“中小微”企业稳保贷工作的通知》(川财金〔2020〕45号)有关要求,对申报“稳保贷|”贴息资金的贷款,各级财政贴息后,贷款发放利率不得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5BP,即企业实际承担的贷款年利率不得超过4%。
请各金融机构严格落实川财金〔2020〕45号关于贷款利率的有关要求,确保中省支持企业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更好支持企业发展。我局将会同人行市中心支行等单位加大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遂宁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遂宁市中心支行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