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财社〔2017〕135号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遂宁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县(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办公室):
为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遂宁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1月27日
遂宁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为解决因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仍无法解决欠发的农民工工资,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垫付的用于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的应急周转资金。
周转金使用对象按照“落实属地责任制,确保问题解决在当地”的原则确定,具体为与市级和各县(区)、园区辖区内注册登记建设领域的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负责人逃匿或用人单位经营严重困难等原因,导致被拖欠工资且临时生活困难的农民工。
第三条 周转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筹集金额不低于:
(一)市级300万元;
(二)县(区)级100万元;
(三)周转金不足时可以按程序补充周转金。
第四条 周转金由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共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周转金的设立和监督管理工作,在总预算会计账下设置往来科目进行核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的审核、发放和追偿。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审核。
第五条 周转金垫付范围: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匿,导致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支付的;
(三)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现有资产足以偿付拖欠工资但在短时间内难以变现,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难以支付而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四)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欠薪需要应急垫付生活费的情形。
第六条 对符合垫付条件的农民工,原则上按照我市本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数额一次性垫付劳动者生活费,垫付月数最长不超过3个月;农民工因子女入学、家庭成员患病等经济困难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报财政部门审核,可适当延长垫付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条 用人单位申请使用周转金,应当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填报《遂宁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审批表》和《遂宁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发放人员花名册》,说明欠薪情况,提出垫付额度,提交证据材料。
因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匿,用人单位无法提出申请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周转金。
第八条 周转金使用按程序审批。需动用周转金垫付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提出初步意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业务科室审核后形成垫付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财政部门按政府批准的垫付方案,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和违约责任)后将周转金拨付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偿还协议后按政府批准的垫付方案发放周转金,协议应当明确资金偿还方式及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周转金发放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凭证。
第十条 应急周转金垫付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追偿。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使用周转金后,必须按偿还协议承诺的方式和期限进行偿还;需要延期偿还的,应当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无故拖延偿还周转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切实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位的资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归还财政部门;因用人单位破产,周转金及利息从用人单位破产财产中偿还。
第十三条 周转金垫付后,因用人单位破产或其他原因,造成垫付资金无法回收或无法全部回收的,用人单位应当向人社部门填报《遂宁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核销。
因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匿,用人单位无法提出核销申请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填报、审核《遂宁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故意制造拖欠农民工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周转金涉嫌犯罪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周转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周转金流失的,应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要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周转金的使用情况,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周转金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专项审计,防止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问题发生。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遂宁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审批表
2. 遂宁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发放人员花名册
3. 遂宁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
附件1
遂宁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审批表
申报单位: 日期:
欠薪单位 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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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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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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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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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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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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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薪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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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垫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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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凭证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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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人员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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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 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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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机构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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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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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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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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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审批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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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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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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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遂宁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发放人员花名册
申报单位: 日期: 金额单位: 元
| 单 位 |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地 址 |
金 额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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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遂宁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核销审批表
申报单位: 日期:
欠薪单位 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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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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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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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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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薪案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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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核销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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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销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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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 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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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 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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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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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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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局审核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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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批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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