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相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力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财金〔2022〕115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和遂宁市商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遂宁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服务业纾困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遂商务发〔2022〕23号)精神,现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口径
(一)实施主体。以自有房屋出租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
(二)适用对象。承租上述主体自有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已签订一年及以上合同并且承租合同已执行一年及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范围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三)执行口径。对符合条件的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2022年3个月房租,2022年实际租期小于应减免租期的,按实际租期减免。间接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减免政策,转租人属于本通知实施主体的,转租人要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在实际经营承租人;转租人不属于本通知实施主体的,实施主体应督促转租人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
(四)实施主体位于市外的出租房屋,相关部门和企业可按本通知向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也可以执行当地房屋租金减免政策。
二、办理流程
在房屋租期内,由符合条件的减免对象直接向实施主体提交减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实施主体根据内部决策程序,及时审批承租方的减免申请。审批通过后,实施主体应书面告知承租方办理减免手续,并将减免情况逐笔登记建档进行台账管理。不符合减免条件的,由实施主体负责解释。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相关市直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扎实推进此项工作,切实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渡难关,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增长。实施主体应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政策范围内减免对象,力争做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二)规范组织实施。实施主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程序,规范流程,公开公正操作。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减免租金在经营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认定时视同利润处理。
(三)及时反馈相关信息。为掌握房租减免情况和后续制定支持政策提供依据,请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于2022年6月30日12:00前将签字盖章后的《减免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租金情况统计表》电子档(含扫描件)通过钉钉分别发送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管理科(杨淑芳,2988987)和市国资委资本监管科(朱维,2322080)。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实施期限与《若干政策》一致。
(二)减免租金其他未尽事项,由实施主体明确操作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三)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减免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租金情况统计表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年5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