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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77号建议的复函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17-05-15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王胜全代表:

  你在市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农村退职村干部待遇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已建立统一机制加强村干部报酬补助保障

  2015年,我省出台《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的通知》(川办发〔2015〕54号),对村干部基本报酬进行了调整。为贯彻落实好54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六届45次常务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各县(区)结合实际相应制定了实施意见,财政也将所需资金足额纳入了年初预算给予保障。经核实,安居区政府制定并执行了《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的通知》(遂安府办函〔2015〕120号),按文件规定从2016年起,在任村干部(含农村社区)每人每月基本报酬标准提高为:村支书记由原来的1000元增至1430元,村主任由900元增至1290元,村文书由800元增至1140元,其他一职由800元增至1140元。在任农村社区书记由原来的1000元增至2600元,农村社区主任由900元增至2400元,农村社区文书由800元增至2200元,其他一职由800元增至2200元。在任城市社区书记由原来的2400元增至2900元,城市社区主任由2200元增至2700元,城市社区文书由2000元增至2500元。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提高为: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5年至9年、10年至19年、20年以上,正常离任且年满55岁以上者,每人每月从原标准60元、90元、150元分别提高到80元、120元、200元。担任村文书5年至9年、10年至19年、20年以上,正常离任且年满55岁以上者,每人每月从原标准50元、80元、120元分别提高到70元、110元、160元。被评为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市级以上优秀党组织书记、优秀共产党员的离任村干部,由每人每月增加40元补助调整为每人每月增加50元(多次表彰的不累加)。

  二、市委拟于近期出台遂宁市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办法

  2017年初,市委组织部已经就提高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标准向市委呈报了情况报告。包括建议规范发放工作,全市统一出台《遂宁市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办法》;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来源;建立长效机制。具体办法将于近期出台。

  三、已建立统一机制保障经费来源

  2016年11月18日,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基〔2016〕13号)已经明确,县(市、区)财政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的责任主体,要足额纳入预算安排。市(州)财政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省财政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支持提高县级财力保障水平。同时要求各地要支持和指导村级组织因地制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强村级组织自我保障能力。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可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改善公共服务基础条件、服务群众、扶贫助困等方面的支出。

  近年来,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的政策,逐步提高了村干部的待遇,解决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今后随着县(区)可用财力的不断增加,我们将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加大对村干部的基本报酬保障力度。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遂宁市财政局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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