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8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要求,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设区的市的地方标准制定权。同年9月,经申请,原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意我市制定遂宁市地方标准。经过三年多的实践探索,目前已下达遂宁市地方标准立项计划14个,正式发布遂宁地方标准13个。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深化标准化改革,规范我市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构建和完善我市地方标准的管理体系,提高我市地方标准的质量,更好地服务遂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遂宁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8个章节49条,分别是总则、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与发布、实施与复审、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介绍《办法》的制定目的与适用范围、地方标准的制定原则、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等。地方标准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即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市地方标准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部门地方标准工作。
第二章至第六章,主要介绍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分为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与发布5个阶段,详细规定了每个阶段工作流程以及标准化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起草单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所需要提交的材料表格等。
第七章主要介绍了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标准化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了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机制,明确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八章附则共3条,规定《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及实施日期,明确如遇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急需出台某项地方标准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简化程序,尽快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