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于2014年7月印发,试行期2年已满。根据试行情况,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3月27日印发《关于印发遂宁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函〔2017〕75号)。
新修订出台的《办法》共3章26条,分为总则、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监督管理等。修订后的《办法》与原来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显著差别:
一是增设了对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企业的住所规定。根据《遂宁市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试行办法》(遂府办函〔2016〕210号)的规定,明确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实行“住所信息申报制度”,确保我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政策的衔接。
二是进一步放宽“住改商”范围。将原来限制性规定的“住改商”条款,修订为:“允许企业将房屋所有权人住宅用房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利用住宅用房从事经营活动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是增设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制定。将原来制定的8类住所(经营场所)的“禁设区域”,修订为禁止类的负面清单制度,企业在地方人民政府“禁设区域”和“住宅”内均不得从事禁止类经营项目。
四是增设住所(经营场所)部门监管责任清单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定期梳理并公布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管理责任清单。
五是增设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双随机”抽查制度。相关部门依托遂宁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采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等登记、监管信息,并予以公示,促进社会监管效果。
六是进一步依法划分行政许可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职责,确保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有序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七是修订了有效期限,将《试行办法》修订为《办法》,将有效期2年修订为5年,以确保政策的相对持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