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解读

来源: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2-22 14:4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问:《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条例》的目的是:规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维护农贸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

问:《条例》和之前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的文件相比,有什么亮点?

答:一是建立管理协调机制,明确市场监管部门是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的牵头部门,承担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考核评价等工作。二是落实基层属地责任,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农贸市场开展日常巡查,督促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落实相关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三个方面的职责。三是立法保障措施落实,针对活禽屠宰、市容环境、经营秩序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明确处罚依据,让《条例》更具操作性。四是突出农贸市场公益性,明确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农贸市场划定一定区域,作为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区,免收摊位租赁费。五是规范农贸市场活禽宰杀。按照科学布局、适当集中、保护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为活禽宰杀这一民生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问:目前市城区如川中大市场等一些老旧农贸市场已完成改造提升,龙桥农贸市场等一些新建市场也相继投入使用,对于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条例》里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总则第四条明确了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原则,即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强化民生性、公益性、社会性功能。按照这个原则,《条例》第二章提出三个方面的具体规范。一是要求商务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开展新城建设和城市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一并规划。同时要求市商务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农贸市场建设规范。二是要求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但不符合建设规范的应当进行改造。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和改造提升。三是鼓励现有农贸市场按照中央和省、市农贸市场等级(星级)规范要求建设和改造营业设施,提升服务管理水平。

问:《条例》在明确各部门对农贸市场的监管职责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条例》第六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是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制的牵头部门,承担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考核评价等工作。同时对涉及农贸市场管理的几个主要部门,如商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具体职责进一步明确。对具有相关监管职能的公安机关、市容环境卫生、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机构),其职责在第三章经营与管理中,针对具体的监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条例》第七条中,明确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农贸市场管理的三个方面的职责,即:开展日常巡查,督促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落实相关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

问:《条例》实施后,农贸市场开办者有哪些法定职责?

答:《条例》第三章经营与管理中,明确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制定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并配备具备相应能力的工作人员;履行食品安全、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经营秩序等相关责任;对传染病疫情防控配备相关设施设备落实相关防控制度;对基础配套设施进行维护维修,保证正常使用等

问:《条例》实施后,进入农贸市场的经营者有哪些法定职责?

答:《条例》第三章经营与管理中,明确进入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安全、经营秩序等相关责任;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相关制度;规范场内车辆停放等。

问:“农民菜”能不能进入农贸市场售卖?有哪些要注意的?

答:《条例》第二十二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农贸市场划定一定区域,作为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区,免收摊位租赁费。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服从管理,保证销售产品质量安全,遵守市场经营秩序。

问: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在市城区内能否进行“活禽屠宰”的问题,《条例》是否提出了解决措施?

答:《条例》对“活禽屠宰”实行集中屠宰、申报检疫、冷链配送、白条上市。《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布局、适当集中、保护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设置农贸市场活禽屠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贸市场擅自设立活禽屠宰点,非法屠宰活禽。同时在第三十条中明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农贸市场擅自设立活禽屠宰点、非法屠宰活禽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市场开办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场内经营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问:这次《条例》出台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解决农贸市场长期以来存在的“脏乱差”问题,如果市场开办者没有履行好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的职责,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市场内的经营者没有履行好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的职责,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条例》二十八条规定,市场开办者未履行好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的职责,由城管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市场内的经营者没有履行好维护市场内环境卫生的职责,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宣传品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等废弃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清除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问:目前市场上缺斤少两的情形还存在,在水产品市场还比较突出,《条例》出台后,市场内经营者如果出现不够秤的情况,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场内经营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造成消费者损失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