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虚标促销品价格 商场行为属欺诈
2015
年
5
月
25
日
,事主在大英某超市购买打折雄健香菇面、雄健自发粉、西麦中老年核桃粉各1袋,共付款45.90元。付款后发现小票上雄健香菇面不是打折价6.00元,而是原价7.00元;雄健自发粉不是打折价10.9元,而是原价12.00元;西麦中老年核桃不是特价19.90元,而是原价26.90元,按打折价计算,三种的金额商品应该是36.80元,多收了消费者9.10元。消费者认为超市未按打折价销售,而是按照原价进行销售,涉嫌价格欺诈行为,要求该超市按照《消法》规定,加倍赔偿,赔偿金额为500元。
经消委会工作人员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认为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超市的行为定性为欺诈。超市承认了对消费者进行了虚假的价格宣传,愿意赔偿投诉人500元。同时,工商部门对该超市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按揭汽车强续保 消委助力退押金
2014
年
12
月
28
日
,王先生在遂宁市开发区某汽车销售公司按揭购买某品牌轿车一辆,在办理按揭汽车手续时,该公司销售人员要求王先生必须到其指定的财产保险公司购买车辆保险,同时要求王先生向汽车销售分公司缴纳续保押金1000元,直到还完贷款后,退回续保押金。因王先生是首次购车,认为公司让他在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车辆保险并缴纳续保押金是国家政策强制规定,所以购买保险时,一并向汽车销售公司缴了1000元续保押金。事后王先生了解到国家并没有此项规定,就不愿意再在该汽车销售分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车辆保险,要求退还押金无果。
消委会调解人员认为,
王
先生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对汽车销售公司要求
王
先生必须到其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的要求有权拒绝。因为销售人员在销售汽车时的行为代表的是公司,汽车销售公司认为交纳1000元续保押金并到指定保险公司购买汽车保险是业务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的理由不成立。当然,汽车销售公司为了方便购车者办理购车保险,在汽车销售公司设置保险销售服务点也是合理的,但不得因此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限制购车者的自主选择权。最终,汽车销售公司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退还押金。
案例三:美容仪器使用不当 消费者面部过敏红肿
2015
年
5
月
18
日
上午,大英县杨女士投诉称,2013年11月经朋友介绍,她开始在大英县城某美容院做护理。
2015
年
4
月
17
日
是美容院的会员日,美容师劝她充值一定金额后升级新卡,她购买了价值5000元的美容项目。
5
月
6
日
,杨女士去美容院做了一次HCT护理,致其左边额头至脸部红肿、干燥,有紧绷感。经该美容院做修复后,杨女士明显感觉脸更红肿、更紧绷。后经医院诊断,杨女士的皮肤过敏,以后都不适合再做美容。她要求美容会退还她会员卡里的余额8118元。
5
月
18
日
,消委会工作人员调查发现,杨女士脸上的伤系美容院使用仪器不当造成,组织双方调解,并反复向美容院的负责人讲解《消法》有关规定,明确了消费者享有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符合其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美容院最终同意将会员卡里的余额8118元全部退还给杨女士。
案例四:销售除草剂未告知 玉米苗死亡获赔偿
2015年6月下旬,邓先生在遂宁市凤台场镇某农资经营部处,以18元的价格购买某品牌玉米田专用除草剂3包,购回后就用于玉米地里。
7
月
7
日
下午,消费者邓先生发现自己2亩地里的玉米大约有80%死亡。面对此情况,当天就向遂宁市消委会新桥分会投诉,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3000元。
经查实:
邓
先生购买除草剂时因经营者当时不在店内,其购买的玉米专用除草剂是在经营者母亲手中购买,该玉米田专用除草剂不能用于甜玉米(即糯包谷),因经营者的母亲识字不多,再加上消费者也不识字,就把不能用于甜玉米的玉米专用除草剂用在了甜玉米地里,造成了消
费者邓
先生玉米地里的甜玉米死亡。7月8日,经营者一次性支付消费者玉米损失赔偿金20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五:电视机裂屏协商无果 消委会用新消法维权
2015
年
1
月
26
日
,文先生在遂宁市开发区某电器经营部购买TCL电视机一台。
1
月
27
日
下午,电器店安装人员为消费者送货并安装好,文先生当即打开电视机发现屏幕中间出现“黑色花朵”,以为该现象为正常现象,安装人员也未提醒。
1
月
30
日
安装机顶盒时才发现电视机无法正常使用,已屏幕裂屏。他要求经营者退货或者免费更换一台同款电视机。商家称为消费者送货并安装后,消费者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认为是产品无质量问题,同时认为屏幕裂屏是消费者人为因素造成,所以商家没有责任;如果消费者认为电视机裂屏是质量问题,需要由消费者举证。
2015
年
2
月
2
日
,遂宁市消委嘉禾分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经协商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一台同款电视机。
案例六:流动商贩虚假宣传 消费者购得“三无产品”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家住蓬溪县罗戈乡的张婆婆在街边看到射洪县朝碑乡某电器商设立流动摊点卖手机、净水器等产品,便好奇地凑前观看,现场几位销售人员正在不停地宣传产品的好处,并承诺有假包退,“现在水质量不是很好,大家都很关注健康问题,能喝到放心的水当然最好了。”张婆婆不禁动心,购买了一台价值2350元的净水器。回到家,她将自己购买的净水器给儿子看。张婆婆的儿子仔细查看后发现,这台净水器竟是个“三无产品”,外包装上连地址和厂家都没有。
2015
年
1
月
10
日
,蓬溪县消委会工作人员调解现场后,查看了净水器的产品说明及包装,确实没有厂名、厂址以及合格证,商家也承认了自己所销售的净水器是“三无产品”,经过调解,经销商答应兑现承诺,退还购机款2350元。
案例七:改变约定起纷争 消委调解化纠纷
2015
年
12
月
7
日
,射洪县明星镇徐某在明星镇某车行购买了一辆价值600元的燃油三轮摩托车,在购买之前徐某曾要求车要安装全棚,由于徐某与经营者是熟人,所以决定购买时并没有去车行看车,而是等证件办理齐全后才去该车行看车,看车时发现该车是半棚,并不是之前要求的全棚。徐某遂去咨询了交警,得知这是属于违章改造,但是该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户口已经在徐某名下了,徐某怕以后出现交通事故会给自己带来不便,所以要求退货,并要求把该车的机动车行驶证过户给车行,该车行不同意。
2015
年
12
月
17
日
沱牌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进行调解,对消费者投诉事实经营者不予否认,退货以及过户请求出于销售不便的原因不予答应。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根据徐某在购车时对所需购买的商品要求与实际有一定的出入,该车行同意退货。车行先退还给消费者100元,余下的500元购货款待车行将车另售出去,消费者协助过户签字完毕后,将500元一次性退还给予消费者。三轮车在待售期间,该车所发生的任何事故均与消费者徐某无关。
案例八:商家推诿责任 消委维权定责
2015
年
11
月
25
日
消费者段先生投诉称:今年2月在健坤城某商家处购买天然气灶一台,商家称此灶不会因高温产生爆裂等危险。
11
月
16
日
中午,段先生在做午饭时,一声巨响后,灶面玻璃出现一个长约7厘米左右的裂口,段先生担心灶面会再次爆裂,停止做饭。联系商家,给予答复是使用不当造成的。
消
费者段
先生称,买灶就是因为商家承诺不会因为高温爆裂,而且使用期还不到一年,必须为其免费更换,现在做饭时有阴影,害怕再遇到爆响,商家应该为其给付一定精神损失费。商家认为是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的,做饭时的温度不会爆裂,如果更换,费用应是消费者承担。消委工作人员认为,商家没告知消费者具体使用方法,且在一年保修期内,应当为其更换新灶,精神损失费费用不予支持。
案例九:多次维修未果 消委调解把权维
2014年10月,遂宁某公司在船山区中央商务区搞活动,傅先生在活动处以1250元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平板电脑。2015年3月,傅先生在使用该电脑时,发现该电脑无法关机,于是找到该公司进行处理。公司工作人员叫傅先生到他们的维修点进行维修,维修使用不到两个月后,电脑又出现同样的问题,傅先生又将该电脑拿到维修点进行修复。修复后两个月,该电脑已维修多次,并且一再出现同样的问题,他要求商家更换一台新电脑,商家却告知要更换新电脑必须要将该电脑进行检测,确认该电脑有质量问题才能进行更换。
船山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告知,
傅
先生购买的电脑在保修期内已维修多次,维修处也有相关记录,根据“三包”规定,应该给消费者更换一台新的同款电脑。9月10日,经消委会城南分会多次与商家进行调解,商家最终同意给
傅
先生更换一台新电脑。
案例十:开发商擅自更改购房协议 消委维权退还首付款
王
先生于2013年在遂宁河东新区认购四川某地产集团商品房,当时户型图并未标注该房屋所在楼层的具体位置,但是销售人员表明该房屋位于楼层的最侧边,属于向阳方位,这
符合王
先生的要求。在2015年3月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
王
先生发现该房屋位于所在楼层的中部,与最初协商的不一致,遂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王
先生认为该房地产公司欺骗消费者,认购协议应该无效,于是提出要求退回首付款12余万。
河东新区消委会认为开发商违背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终,该地产公司退还
王
先生首付款12余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