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网上买消费券 到店消费被拒绝使用
【案情简介】2016年1月7日,消费者郭女士向遂宁市消委会投诉称:她于2015年12月30日在“某某外卖网”上以14.8元的价格抢购“某某海鲜米线”团购券200张。根据某外卖网描述“此券原价72元,抢购价14.8元,套餐内包含米线4份”。消费者使用此券消费时,该店拒绝提供服务,称信息误发错了,14.8元只能是1份米线而不是4份。消费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外卖网、“某某海鲜米线”应该按照最初的协议执行团购券。
【处理结果及评析】调解人员向经营者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后,经营者对自己的行为认识到了错误,“某外卖网”和“某某海鲜米线”积极接受调解建议,愿意按照消费者在“某外卖网”购券时的协议内容提供4份米线。消费者对此调解结果感到满意。
本案例是一起网络消费纠纷案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购买消费券已属于消费约定,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而不能以自己疏忽大意书写错误为由,拒绝提供商品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