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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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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遂宁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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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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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遂宁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遂食药监管办〔2017〕87号 各县(区)局、分局,市局相关科、室、队,各食品生产经营者: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监管工作,市局组织起草了《遂宁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5月1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编:629000,地址:遂宁市船山区和平东路58号,收件人:政策法规科),并在信封上注明“遂宁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认定标准的修改意见”字样。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825—2378901。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814299088@qq.com。 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8日 遂宁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认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监管工作,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市食药监管局对全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提出如下认定标准。 一、食品小作坊的认定标准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其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是除《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禁止目录”外的食品,各县(区)局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额外的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 (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除办公场所、晒场外),酒类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不作规定; (三)生产经营规模小,指从事生产加工的人员在10人以下,生产设施及工艺简单,采用传统工艺加工; (四)未达到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二、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的认定标准 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事食品销售,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除《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经营的食品目录外,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简易包装食品的销售; (二)食品经营场所面积(含办公、仓库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未达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的认定标准 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具体认定条件如下: (一)经营项目在除《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经营的食品目录外,提供餐饮服务的; (二)经营场所面积(含办公、仓库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未达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四、不予办理备案的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以下情形不适用备案: (一)学校、养老、托幼机构的食堂和内部经营食品的,应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二)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三)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 (四)国家和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食品小作坊和小经营店的备案区分 (一)制售分离的,生产地址按食品小作坊备案管理; (二)通过前店后厂(坊)等方式,提供即时制作加工、销售的,无论是否向消费者提供食用场所及设施,属于以下类别的,按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管理: 1、热食类食品制售; 2、冷食类食品制售; 3、生食类食品制售(不含生食水产品制售); 4、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制售); 5、自制饮品制售。 除上述种类外的,按食品小作坊备案管理。 六、本认定标准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抄送:省局政策法规处。 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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