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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遂宁市涉审中介服务及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遂宁市涉审中介服务机构质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时限:
截止:2024-12-19
征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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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日期:2024-12-19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项目业主和中介服务机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中介服务机构工作质量和服务效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遂宁市涉审中介服务及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遂宁市涉审中介服务机构质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现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朋友积极建言献策,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
1.《遂宁市涉审中介服务及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建议请反馈至遂宁市明月路153号510室,邮政编码629000(邮寄通信地址);16786248@qq.com(电子邮件地址)。
2.《遂宁市涉审中介服务机构质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意见建议请反馈至遂宁市东升路7号环岛中心7407室,邮政编码:629000(邮寄通信地址);374412654@qq.com(电子邮件地址)。
主题请注明:《征求公众意见稿》反馈意见。
附件:
遂宁市涉审中介服务及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着力培育服务高效、管理规范、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保障申请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审中介服务,是指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报告、测绘、技术审查、设计、勘察、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鉴证、证明、咨询、实验、试验等。
第三条 对涉审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规范、部门监督、行业自律、非禁即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本市行政审批服务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涉审行政审批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凡参与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中介服务采购活动的中介机构,应当统一入驻全省统一的“网上中介超市”,统一实行质效考评,统一进行规范管理。未达到公开招标、比选标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或事前难以确定金额的中介服务,务必在随机选取、竞价选取两种方式从全省“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取。达到公开招标、比选标准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中介服务,按照招投标、比选或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为本市涉审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市政务服务和数据局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研究、协调处理中介机构服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督促行业主管部门清理规范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对涉及本部门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协助职能部门监管网上中介超市运行、服务过程中各相关主体的行为;统筹职能部门加强中介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
第七条 中介服务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为中介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中介服务资质管理部门加强常态化监管。
第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梳理、编制和公布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服务事项名称、类型、设立依据及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要求等要素,对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本行业涉审专家队伍管理制度,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二)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并执行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明确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办结时限标准,将监督检查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计划;
(三)建立中介服务投诉受理监督机制,依法依规处理有关投诉,查处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指导中介服务机构和业主商户入驻全省统一“网上超市”,保障我市网上中介服务正常运行;
(五)引导申请人在中介服务“网上超市”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第九条 遂宁市统一使用全省统建网上中介超市,市政务服务和数据局负责对接协调省上管理机构并保障我市网上中介服务正常运行。主要职责:
(一)对接省上提出相应功能完善需求,并负责具体落实系统功能优化提升;
(二)负责及时发布全省统一的网上中介超市运行管理办法,并做好答疑解释准备工作;
(三)负责中介机构和商户入驻全省统建的网上中介超市有关服务工作;
(四)按照各有关部门要求,协助配合中介机构和业主商户实现从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报名、竞价、中选、审批部门和业主双向评价等全流程网上办理;
(五)负责对接协调省上及时回流我市网上中介服务相关数据,协助配合各部门监管对应中介服务过程相关主体及行为。
第十条 具有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部门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依法依规确定收费标准。出台《遂宁市涉审中介机构质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定期发布评价结果供项目业主选择。督促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各项目业主单位在中介服务“网上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时遵循以下选取原则:对于限额以下可不公开招标的服务事项,项目业主单位可在“网上超市”相关模块直接选取,也可通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选取中介机构,对于限额以上的服务事项必须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取。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中介机构纳入全省统建的网上中介超市进行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登记和执法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对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负责对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公共资金的中介服务项目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国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涉及不需招标采购中介服务事项实行“网上超市”平台公开选取机制并监督实施。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对中介服务机构价格活动、广告发布、市场竞争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实施经营异常名录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负责监管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涉及中介服务机构在交易现场的负面清单行为。
市纪委监委负责对涉审部门、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业主部门与中介服务机构利益输送等问题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坚持“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则,依法放开中介服务市场,鼓励和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进入我市中介服务领域。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取消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和各种行业性、区域性、限额控制性的中介市场保护政策。
第十二条 实行涉审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市政务服务和数据局负责汇总编制全市涉审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应明确项目名称、法规政策依据、办理流程、承诺时限、收费性质及依据等要素,并实施动态调整。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第十三条 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不得转嫁应由审批部门支付的中介费用。
第十四条 强化涉审中介服务公平竞争监督。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当事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第三章 执业规范
第十五条 涉审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高质高效的原则。
第十六条 涉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法定的资质、固定场所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执业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从事的中介活动相适应的知识、技能、资质和职业操守。
第十七条 涉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或机构门户网站、“网上超市”)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服务时限、执业人员情况公示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涉审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执行收费登记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
第十九条 涉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服务流程和需提交的全部材料清单,并以示范文本的形式告知需要提供的各项技术指标等资料。
第二十条 涉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报告应真实、合法,还应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相关信息,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涉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执业记录应当包含下列内容: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相关要求;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第二十二条 涉审中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严禁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
(四)无证照执业或同一执业资格证跨单位执业,以及超经营范围执业;
(五)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聘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聘用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辞去公职或者退休不满两年(原系领导成员不满三年)的公务员;
(六)利用职业便利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涉审中介服务机构可依法自愿成立中介服务行业组织。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发挥指导作用,收集、研究、发布行业信息,履行行业服务、自律管理等职能,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内容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 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起施行。
附件
遂宁市涉审中介服务机构质效考评实施细则
(试行)
(征求公众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保障项目业主和中介服务机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中介服务机构工作质量和服务效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遂宁市涉审中介服务机构质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购买中介服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本细则》所称审批部门,是指《遂宁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2024年版)》所列事项对应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本细则》所称网上中介超市管理部门,是指政务服务管理部门。
《本细则》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项目业主提供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所需要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咨询、试验、招标(采购)代理、监理等有偿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一、考评对象
对纳入全省统建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并已开展涉审中介服务行为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考评单位
建设单位、审批部门、网上中介超市管理部门。
三、考评内容
(一)内容。考评分为两大版块。一是建设单位考评,主要包括:服务质量6项指标、服务效率4项指标;二是审批部门考评,主要包括:服务质量4项指标、服务效率2项指标。
(二)权重。总分100分。其中,建设单位考评权重60分、审批部门考评权重40分。
四、考评规则
(一)建设单位考评
1.服务质量。①是否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5分);②是否违反约定或者泄露委托人有关秘密(5分);③是否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5分);④编制内容是否生搬硬套,是否按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编制(5分);⑤是否积极配合委托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5分);⑥是否按照合同或协议收取相关费用(5分)。
2.服务效率。①是否一次性告知委托人应准备的各类项目资料(5分);②是否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时限完成服务内容并提交相关成果资料(10分);③是否按时配合项目后续服务工作(5分);④是否因为中介机构服务原因影响项目整体推进进度(10分)。
(二)审批部门考评
1.服务质量。①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准则、技术规范等从事相关工作情况(5分);②出具的文本、评价、报告等服务成果标准规范情况(5分);③不违规转包挂靠,不出借资质牟利,在规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5分);④审批部门外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编制成果的评审通过情况(10分)。
2.服务效率。①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服务成果编制情况(5分);②按照审批部门外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审查意见限时修改完善并提交相关成果资料情况(10分)。
五、工作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选取公告,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审批部门应安排专人,分别在各自负责涉审事项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对照《本细则》考评规则及时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实时考评,填写《遂宁市涉审中介机构质效考评表》(留存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同时将相关信息如实录入《遂宁市项目建设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网上中介超市数字化效率模块。建设单位应当在中介服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中介服务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选取结果、中选机构基本信息、资金公示、质效评价结果等。
六、结果运用
(一)定期通报。市发展改革委定期(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自《网上中介超市数字化效率模块》中导出已开展中介服务的机构得分情况予以通报;一个通报周期内,一个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多个同类别中介服务事项的,按照平均得分予以通报。网上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每季度对全市各级使用网上中介超市有关情况数据进行分析预警,并形成专报报市委、市政府主要和分管负责同志。
(二)择优选择。凡参与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中介服务采购活动的中介机构,应当统一入驻全省统一的“网上中介超市”,统一实行质效评价,统一进行规范管理。未达到公开招标、比选标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或事前难以确定金额的中介服务,务必在随机选取、竞价选取两种方式从全省“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取(应在得分85分及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选取)。达到公开招标、比选标准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中介服务,按照招投标、比选或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
(三)惩戒措施。我市进驻全省网上中介超市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须严格遵守四川省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和组织纪律规定的,应由网上中介超市管理部门及时对接省上,依法依规对该机构实施处置,建设单位应当将中介服务机构受处罚的情况作为选取中介机构的重要依据。
附件:1.遂宁市涉审中介机构质效考评表(建设单位考评用表)
2.遂宁市涉审中介机构质效考评表(审批部门考评用表)
附件1:
遂宁市涉审中介机构质效考评表
(建设单位考评用表)
项目名称 | 备注 | |||
中介服务事项 | ||||
建设单位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中介服务机构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评价内容 | 评价规则 | 权重 | 得分 | |
服务质量 (30分) | ①是否对委托人隐瞒与委托人有关的重要事项; | 5分 | ||
②是否违反约定或者泄露委托人有关秘密; | 5分 | |||
③是否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 5分 | |||
④编制内容是否生搬硬套,是否按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 5分 | |||
⑤是否积极配合委托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 | 5分 | |||
⑥是否按照合同或协议收取相关费用。 | 5分 | |||
服务效率 (30分) | ①是否一次性告知委托人应准备的各类项目资料; | 5分 | ||
②是否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时限完成服务内容并提交相关成果资料; | 10分 | |||
③是否按时配合项目后续服务工作; | 5分 | |||
④是否因为中介机构服务原因影响项目整体推进进度。 | 10分 | |||
考评人员(签字): 审核人员(签字): 考评日期: 年 月 日 | ||||
附件2:
遂宁市涉审中介机构质效考评表
(审批部门考评用表)
项目名称 | 备注 | |||
中介服务事项 | ||||
建设单位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中介服务机构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
评价内容 | 评价规则 | 权重 | 得分 | |
服务质量 (20分) | ①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准则、技术规范等从事相关工作情况; | 5分 | ||
②出具的文本、评价、报告等服务成果标准规范情况; | 5分 | |||
③不违规转包挂靠,不出借资质牟利,在规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 | 5分 | |||
④审批部门外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编制成果的评审通过情况。 | 10分 | |||
服务效率 (10分) | ①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服务成果编制情况; | 5分 | ||
②按照审批部门外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审查意见限时修改完善并提交相关成果资料情况。 | 10分 | |||
考评人员(签字): 审核人员(签字): 考评日期: 年 月 日 | ||||
2024-11-20到2024-12-19,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网上征集意见方式发布向社会各界征求的《遂宁市涉审中介服务及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遂宁市涉审中介服务机构质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截止2024年12月19日,没有收到有效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