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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遂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维护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令第17号)、《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财资〔2024108号)、《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遂宁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令第17号)、《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财资〔2024108号)、《四川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政策规定

三、制定过程

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采用书面致函、网上公开等方式,公开征求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市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部分建筑业企业、社会公众办法》建议意见,对合理化建议予以吸收采纳,并按有关规定对办法》作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

四、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源头减量、运输管理、处置管理及资源化利用管理等八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各辖区工作职责、部门职责等内容。

二是源头减量。对建筑垃圾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对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建筑垃圾源头治理责任提出相应要求。

三是产生、收集和贮存管理。要求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建筑垃圾的产生者,应依法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对申请主体、环节、时点、条件,以及变更等条件和要求作了相应规定。

四是运输管理。要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要求运输单位实行台账管理,各辖区建筑垃圾行业主管部门、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职责做好运输监管工作。

五是处置管理。要求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各辖区要根据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完善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探索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域协同处置机制。

六是资源化利用管理。明确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立再生产品清单,发布有关工程造价信息。实行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的区域,特许经营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是监督管理。明确建筑垃圾管理中各方责任主体,在生产安全、土地利用、生态环保、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方面的有关职责和法律责任。

八是附则。明确《办法》的施行时间、有效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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