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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同意蓬溪县人民检察院车辆处置的复函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你单位《关于申请车辆处置的函》收悉。根据《遂宁市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遂府办发〔2020〕11号)、《公务用车处置规范》(遂机管发〔2021〕37号)等规定,经研究,同意处置该车辆,现将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你单位申请处置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川JB138警,发动机号:N92335,车架号:LSVXL25N5D2159013),根据《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川中评报字〔2025〕第006025号),该车辆使用年限已满11年,曾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前嘴即大梁损坏并生锈、发动机严重漏油、变速箱内部损坏有异响、行驶中经常熄火、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危害。为了乘车人员安全,同意你单位按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报废处置,并从批准之日起不得再上路行驶。 

二、由你单位将该车辆交售给具备车辆报废拆解回收专业资质的回收机构,按规定进行登记、解体、销毁等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三、资产残值由你单位按程序处置后,到我局财务室(环岛中心5134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处置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按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作下账处理。

此复。

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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