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人民法院:
你单位《关于车辆报废的申请》收悉。根据《遂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遂府办发〔2020〕11号)、《公务用车配备处置规范》(DB5109/T 19-2023)等规定,经研究,同意处置该批车辆,现将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你单位申请处置的小型轿车(车牌号:川JA151警,发动机号:6C4756,车架号:LSVCZ2A43FN209922;车牌号:川JA152警,发动机号:6C4200,车架号:LSVCZ2A49FN209925),根据《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评车中心鉴评报字〔2024〕第33号),该批车辆发动机缸盖、机底壳局部严重漏油,发动机启动后怠速不稳定,异响,行驶中偶发突然熄火无法启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车辆川JA151警行驶里程已达37万公里,车辆川JA152警行驶里程已达35万公里,符合处置标准。请你单位按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报废处置,并从批准之日起不得再上路行驶。
二、由你单位将该批车辆交售给具备车辆报废拆解回收专业资质的回收机构,按规定进行登记、解体、销毁等处理,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三、资产残值由你单位按程序处置后,到我局(环岛中心5134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处置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按现行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作下账处理。
此复。
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4年8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