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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同意市社会福利院处置部分国有资产的批复

市社会福利院:

你单位《关于报损报废部分固定资产的请示》收悉。根据《遂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遂府办发〔2020〕11号)、《遂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遂财资产〔2017〕5号)、《一般固定资产处置规范》(遂机管发〔2021〕37号)等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单位报废处置账面原值36060元的空调和电视机等固定资产。报废的资产应在1个月内完成处置,残值由你单位按程序处置后,到我局(环岛商务中心5134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处置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按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下账处理。

此复。

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4年8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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