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组织部:
你单位《关于申请车辆处置的函》收悉。根据《遂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遂府办发〔2020〕11号)、《公务用车配备处置规范》(DB5109/T 19-2023)等规定,经研究,同意处置该车辆,现将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你单位申请处置的小型轿车(车牌号:川J96613,发动机号:588189,车架号:LSVCJ23T8D2027093),根据《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川荣评报字〔2024〕第212号),该车发动机外围皮带老化,油管和水管有老化和裂痕,行驶里程已达32万公里,符合处置标准。请你单位将该车辆进行转让,转让需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不低于0.89万元。
二、转让成功后,请你单位到我局(环岛商务中心5134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转让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转让登记手续,并取消公务用车标识。
三、按现行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和资产账务处理,并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下账处理。
此复。
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4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