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你单位《关于申请处置部分国有资产的函》收悉。根据《遂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遂府办发〔2020〕11号)、《一般固定资产处置规范》(遂机管发〔2021〕37号)等规定,经研究并现场核实,同意你单位报废处置账面原值82877元的空调、打印机等固定资产。报废的资产应在1个月内完成处置,残值由你单位按程序处置后,到我局(环岛商务中心5134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处置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按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和资产账务处理,并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下账处理。
此复。
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4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