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
你单位《关于公务用车报废处置的请示》收悉。根据《遂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遂府办发〔2020〕11号)、《公务用车处置规范》(遂机管发〔2021〕37号)等规定,经研究,同意处置该批车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申请处置的2辆小型轿车(车牌号:川JC8778,发动机号:731273,车架号:LFV2A11G493917535);车牌号:川J29687,发动机号:7A18280,车架号:LVSFBFAC17F148104),根据《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川荣评报字〔2025〕195号),该批车辆发动机外围皮带、线束、油管、水管老化,气门室、发动机盖渗油,后期维护成本高。车辆川JC8778使用年限满15年,车辆川J29687使用年限满17年,符合处置标准。请你单位按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报废处置,并从批准之日起不得再上路行驶。
二、由你单位将该批车辆交售给具备车辆报废拆解回收专业资质的回收机构,按规定进行登记、解体、销毁等处理,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三、资产残值由你单位按程序处置后,到我局财务室(环岛中心5134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处置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按现行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和资产账务处理,并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作下账处理。
此复。
遂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5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