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3年遂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为有效维护全市农业生产正常秩序和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2023年,遂宁市农业农村局聚焦粮食安全、生猪保供、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长江“十年禁渔”等重点领域、重要农时和关键环节,先后组织开展了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动物卫生监督、渔政执法“亮剑”等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查获了一批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强市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市农业农村局从中选取5个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遂宁市船山区张某、沈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案情概要】2023年4月19日,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禁渔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张某、沈某在船山区新桥镇新桥河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执法人员现场查扣当事人定置串联倒须笼壶8副,渔获物1.29公斤。经测量,当事人使用渔具网目内径为15毫米,属于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禁用渔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船山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8月15日,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案件交由船山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023年10月11日,船山区农业农村局批准当事人增殖放流申请,监督指导当事人于新桥河新桥村水域实施增殖放流活动,对该水域渔业资源进行修复。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对当事人分别处以罚款5000元,没收涉案渔网、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二、射洪市黎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
【案情概要】2023年7月21日8时58分,射洪市农业农村局接到举报称“太和镇土门垭有人涉嫌未经检疫转运生猪”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赓即到达现场检查。经查:黎某在绵阳市三台县收购了360头生猪,未申报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通过车辆从三台运至射洪,再转运到吉JG****、吉AZD***两辆生猪运输车上准备运往江油市用于饲养。黎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之规定,对黎某作出了罚款61326.72元的行政处罚。
三、船山区某饲料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及兽药案
【案情概要】2023年3月21日,遂宁市船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饲料兽药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某饲料有限公司成品库房中存在商品名称为“麻杏石甘颗粒”和“板青颗粒”的饲料产品,商品名为“霍乱抗瘟王”的兽药产品;在原料库房发现饲料原料、辅料及相关产品的包材,生产车间有生产痕迹。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饲料生产许可证》和《兽药生产许可证》,涉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及兽药。
【处罚情况】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三十八条;《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五十六条;《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之规定,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某饲料有限公司作出了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的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90元;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00元;没收违法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产品的原料、辅料和及相关产品的包材的行政处罚。
四、种子包装案件。2023年3月9日,遂宁市安居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遂宁市安居区西眉镇某饲料店(地址:安居区西眉镇中心街53号)检查农资时,发现该店经销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的,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关规定。经调查取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现场督促整改,并罚款人民币2000元。
五、劣质农药案。2023年1月30日,在全市春季农业投入品专项交叉执法检查时,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遂宁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门市部货柜上发现有部分超过质量保证期农药销售。经调查取证,该主体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没收涉案过期农药产品,并罚款人民币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