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之规定。根据《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相应的处罚为:
| 无证捕捞渔获物不足25公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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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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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内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单次渔获物25公斤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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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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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内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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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渔具和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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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避、抗拒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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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和渔船,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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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之规定。根据《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相应的处罚为: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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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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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内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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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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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内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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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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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避、抗拒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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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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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渔业)》相应的处罚为: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渔获物不足25公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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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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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渔获物25公斤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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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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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内二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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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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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内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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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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