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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农业综合执法案件举报受理制度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19-12-10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农业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加强与群众联系,获取案件线索,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农业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并确保有人员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三条 举报受理工作职责:
1、对信访举报件,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结果;对来访举报的,详细记录举报内容。受理人员将材料整理后,交由领导阅示签办。
2、举报案件,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或查办结果。
3、在办理交办、转办、批办、督办件过程中,要严肃对待,认真办理,不准推诿或无故拖延不办,如遇特殊原因难以按时报送查办结果的,应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申请延期。
4、发现举报情况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其他资料移送给相关部门处理。
5、受理举报案件后,应及时进行审查或调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6、重大案件的举报,受理人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使领导能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7、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工作单位和姓名予以保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
第四条 举报人的举报方式不受限制,鼓励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提供其他通讯方式,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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