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遂宁市农业农村局公布202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件

来源:遂宁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11-29 16:3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2022年,遂宁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部、省工作部署,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扎实做好农资打假工作,切实加强农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一批假劣农资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农资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了农民合法权益,为粮食丰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现将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一、大英县某家庭农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鸡蛋案。2022年9月9日,大英县某家庭农场生产销售的鸡蛋在遂宁市农业农村局抽检中被成检测出诺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158u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认定当事人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鸡蛋,大英县农业农村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销售同批次农产品,处罚罚款2000元

   二、船山区某养殖家庭农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鸭蛋案。2022年11月1日,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委托检测机构成都市华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A2220467617101001C)。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鸭蛋在本机关2022年10月17日开展的监督抽查中,被检出氟苯尼考含量0.68u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检验结论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2022年11月3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认定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鸭蛋违法行为,2022年11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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