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防止错案、随意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遂宁市各级农业农村行政机关集体审查重大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标准:
1、违法案件的当事人是个人的,依照违法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
2、违法案件的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依照违法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对违法案件的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的。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
1、局领导班子成员;
2、执法支队长及法规科全体同志。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参加人:
1、案件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
2、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
3、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
第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的具体内容:
1、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2、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属实进行审查;
3、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讨论、审查;
4、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七条 经集体讨论形成的行政处罚结论,由案件承办部门填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第八条 根据集体讨论的意见,由局法规科做好《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装入行政处罚卷宗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