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关于征求《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四川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限:
截止:2023-03-07
征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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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反馈日期:
为切实抓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等畜、禽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及省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新时期、新形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我厅组织专家修订了《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四川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fkyjk2018@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4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028-85546877),邮政编码:610041
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7日
附件1:
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迅速控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Ⅰ级)动物疫情
(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与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或我省行政区域内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或我省在内的数省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省与相邻4个以上省连片发生严重疫情。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我省与相邻4个以上省连片发生严重疫情。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我省与其他4个以上省发生严重疫情,或我省有3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
(5)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6)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I级)动物疫情。
1.3.2 重大(Ⅱ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有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与我省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我省有5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全省有2个市(州)发生疫情的。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等一类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6)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我省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或发生。
(7)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炭疽、结核病、狂犬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8)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Ⅱ级)动物疫情。
1.3.3 较大(Ⅲ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州)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1个县(市、区)内出现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州)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5个以下市(州)发生疫情。
(4)小反刍兽疫21日内,在1个市(州)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内有3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炭疽、狂犬病等二类动物疫病。
(7)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8)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Ⅲ级)动物疫情。
1.3.4 一般(Ⅳ级)动物疫情
(1)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
(2)非洲猪瘟在21日内,我省有1个市(州)发生疫情。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内呈暴发流行。
(4)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Ⅳ级)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突发Ⅰ-Ⅳ级动物疫情后,有关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机构立即按照预案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1.5.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1.5.3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5.4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建议和工作需要成立全省和地方应急指挥部。
2.1.1 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指 挥 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省农业农村厅厅长
成 员: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草原局、成都海关、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省人民政府新闻办、省网信办、省军区、武警四川省总队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农业农村厅分管厅领导担任。
省指挥部职责:负责统一对全省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制订防治政策,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省人民政府新闻办、网信办: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由省农业农村厅提供的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防疫基础设施项目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省农业农村厅抓好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省公安厅:密切注视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省民政厅: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省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省财政厅:按国家规定保证我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和工伤待遇政策。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中畜禽无害化处置场地选址,做好处置场地周边环境监测,及时采取防止污染措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管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加强运输监管,支持农业部门指定通道、临时检查站(检疫申报点)开展检疫监管,强化信息交流互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输。
省商务厅: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疫后相关畜禽产品市场的恢复和开拓。配合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做好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订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根据疫情事件分级,统筹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活动。做好流通环节动物产品监管,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加强肉类生产企业、肉类交易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等生产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联合住建、农业等部门做好餐厨剩余物的监管。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有相关法律法规指定管理部门的产品除外),参与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成都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依法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保障工作,参与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参加涉及进出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依照各自职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情扩散。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通信保障工作。
四川省军区、武警四川省总队:负责军队、武警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其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法规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修)订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市(州)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省农业农村厅组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其具体职责是: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州)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省动物卫生监督、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2 成都海关: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疫情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2.5 组织体系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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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成都海关、省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3.2 预警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同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疫情会商结果等,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I级、Ⅱ级、Ⅲ级、IV级动物疫情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相关科研院校;海关机构;农业农村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海关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电话或口头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农业农村厅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省农业农村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
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地的县级、市(州)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Ⅰ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突发Ⅰ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后,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按照国务院或农业农村部要求,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疫情处置工作。对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请求国务院予以支持。
(1)有关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相关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海关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省、市(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按照职能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对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提出建议;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省、市(州)、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同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5)省、市(州)海关机构:境外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境内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海关工作中发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省动物卫生执法(监督)机构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2 重大(Ⅱ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后,省人民政府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的建议启动Ⅱ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1)省农业农村厅:确认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后,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与农业农村部报告疫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和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2)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3)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4.2.3 较大(Ⅲ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1)市(州)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的,请求省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2)市(州)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突发Ⅲ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按照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执法(监督)等相关机构开展疫情处置工作,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农业农村厅报告疫情处理情况。
(3)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省内有关地区通报动物疫情,按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必要时,建议省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地给予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4.2.4 一般(Ⅳ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突发Ⅳ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市(州)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2.5 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I级)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重大(Ⅱ级)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较大(Ⅲ级)动物疫情由市(州)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州)级人民政府或市(州)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一般(Ⅳ级)动物疫情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逐级报至省农业农村厅。
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下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省农业农村厅。
5.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制订的标准以及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5.5 抚恤和补助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省民政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武警、军队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并相对固定。
6.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治安。
6.2.5 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根据动物养殖量和野生动物疫情监测、疫病控制等情况进行合理计划,统筹安排。主要包括: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以及其他用品。
6.2.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各级财政应保障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并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共同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动物福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订和执行。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 宣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6.4.2 培训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1)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2)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等法律、法规。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6.4.3 演习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省农业农村厅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进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
7.附则
7.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制订,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市(州)制订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省农业农村厅局备案。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四川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属重大动物疫情,一旦发生,死亡率高,是我省生猪产业生产安全最大威胁。当前,我省非洲猪瘟防控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病毒已在我省定殖并形成较大污染面,疫情发生风险依然较高。为扎实打好非洲猪瘟防控持久战,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有效保障猪肉产品供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1年第五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野猪出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或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有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通报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疫情。
(一)可疑疫情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后,应立即指派两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场,开展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符合《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
(二)疑似疫情
可疑病例样品经市(州)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经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
市(州)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
(三)确诊疫情
疑似病例样品经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复检,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判定为确诊病例。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确诊疫情。
疫情发布前,确诊疫情所在地的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疫情快报要求将有关信息上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将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按规定报告和通报疫情后,经农业农村部授权,由省农业农村厅发布疫情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疫情和排除疫情信息。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由疫情发现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生猪输出地。
确诊疫情所在地的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疫情快报要求,做好后续报告和最终报告;疫情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向省农业农村厅及时报告疫情处置重要情况和总结。
二、疫情响应
根据非洲猪瘟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疫情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发生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特别重大的非洲猪瘟疫情时,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I级疫情响应机制,启动四川省应急指挥机构,或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由农业农村厅启动I级疫情响应,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疫情处置工作。对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请求国务院予以支持。
启动I级疫情响应后,农业农村厅负责向社会发布疫情预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等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重大(Ⅱ级)疫情响应
21天内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农业农村厅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疫情响应,启动四川省应急指挥机构;或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由农业农村厅启动Ⅱ级疫情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疫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农业农村厅加强对全省疫情形势的研判,对发生疫情市(州)开展应急处置督导,根据需要派专家组指导处置疫情;向社会发布预警,并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三)较大(Ⅲ级)疫情响应
21天内1个市内的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应启动Ⅲ级疫情响应。
疫情所在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疫情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向市(州)有关地区、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农业农村厅向相关市(州)发布预警。
(四)一般(Ⅳ级)疫情响应
21天内1个镇(乡)发生疫情的,应启动Ⅳ级疫情响应。
疫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疫情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向本市有关县区、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对疫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并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信息。
(五)各地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及响应措施的细化和调整
市(州)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结合辖区内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和细化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响应措施,并指导县级明确和落实。原则上,地方制定的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响应措施,要高于和严于省制定的标准和措施。相关市(州)在调低响应级别前,市(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报农业农村厅备案。
(六)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农业农村厅根据疫情形势和防控实际,组织开展评估分析,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或意见。由原启动响应机制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三、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采取隔离观察、采样检测、流行病学调查、限制易感动物及相关物品进出、环境消毒等措施。必要时可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疫情确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影响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划定,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 主管部门共同划定。
(一)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及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其他相关部门派专人在总指挥的统一安排下,落实责任,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机构可设立材料信息组、封锁组、扑杀组、消毒组、无害化处理组、流行病学调查组、排查采样组、应急物资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小组,必要时当地政府可成立督察组,并制定明确的现场工作方案。每组设一名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1)材料信息组。负责综合材料的起草报送、数字统计报送、舆情引导和应对、信息发布、会议组织等。
(2)封锁组。负责疫点、疫区主要路口的封锁、消毒,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在受威胁区设立消毒检查站的,由封锁组负责出入人员、车辆的检查和消毒。
(3)扑杀组。负责与畜主沟通,动物的扑杀、销毁,死猪搬运、装载、入坑,有关饲料、垫料和其他物品以及其他废弃物销毁并搬运、装载、入坑。
(4)消毒组。负责疫点、疫区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及无害化处理。指导受威胁区养殖场户、屠宰场、生猪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消毒。
(5)无害化处理组。负责掩埋点选址、掩埋坑挖掘,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负责无害化处理场封锁、消毒、巡查。
(6)流行病学调查组。负责流行病学调查。
(7)排查采样组。制定排查和采样方案,负责疫区、受威胁区动物疫病排查和采样。
(8)应急物资组。负责应急处置物资的采购、调拨、发放、回收、管控,应急处置所需挖掘机、消毒车等大型设备的协调等。
(9)后勤保障组。负责车辆调配、人员用餐等。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或者现场应急处置总指挥申请,上级部门委派有关人员协助和指导应急指挥机构落实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二)疫点划定与处置
1.疫点划定。对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规模养殖场,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有效隔离的,可以将发病猪舍作为疫点;发病猪舍与其他猪舍未能有效隔离的,以该猪场为疫点,或以发病猪舍及流行病学关联猪舍为疫点。
对其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如已出现或具有交叉污染风险,以病猪所在养殖小区、自然村或病猪所在养殖场(户)及流行病学关联场(户)为疫点。
对放养猪,以病猪活动场地为疫点。
在运输过程中发现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船只、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
在牲畜交易和隔离场所发生疫情的,以该场所为疫点。
在屠宰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该屠宰加工场所(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制品生产加工车间、冷库)为疫点。
2.应采取的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法及时组织扑杀疫点内的所有生猪,并参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以及排泄物、餐厨废弃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按照《非洲猪瘟消毒规范》(附件2)等相关要求,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人员、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消毒,并强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疫点为生猪屠宰场所的,还应暂停生猪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流行病学关联车辆进行清洗消毒。运输途中发现疫情的,还应对运载工具实施暂扣,并进行彻底清洗消毒,不得劝返。
(三)疫区划定与处置
1.疫区划定。对生猪生产经营场所发生的疫情,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生猪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野猪分布等情况,综合评估后划定。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场所发生疫情时,可将该场所划为疫区;其他场所发生疫情时,可视情将病猪所在自然村或疫点外延 3 公里范围内划为疫区。运输途中发生的疫情,经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无扩散风险的,可以不划定疫区。
2.应采取的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组织设立警示标志,设置临时检查消毒站,对出入的相关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并进行彻底消毒;禁止生猪调入和未经检测的生猪及其产品调出疫区,经检测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监督指导养殖场户隔离观察存栏生猪,增加清洗消毒频次,并采取灭蝇、灭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
疫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暂停生猪屠宰活动,进行彻底清洗消毒,经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的,由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后,经实验室检测、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可在所在地县境内销售。
封锁期内,疫区内发现疫情或检出核酸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疫区范围。
(四)受威胁区划定与处置
1.受威胁区划定。受威胁区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行政区划、生猪存栏密度和饲养条件、野猪分布等情况,综合评估后划定。没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有野猪活动的地区,一般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
2.应采取的措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及时关闭生猪交易场所。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全面排查,必要时采样检测,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禁止调出未按规定检测、检疫的生猪;经实验室检测、检疫合格的出栏肥猪,可经指定路线就近屠宰;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按规定检测合格的养殖场(户),其出栏肥猪可与本省符合条件的屠宰企业实行“点对点”调运,出售的种猪、商品仔猪(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于育肥的生猪)可在本省范围内调运。
受威胁区内的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应彻底清洗消毒,在官方兽医监督下采样检测,检测合格且由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通过后,可继续生产。
封锁期内,受威胁区内发现疫情或检出核酸阳性的,应参照疫点处置措施处置。经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认为无疫情扩散风险的,可不再扩大受威胁区范围。
(五)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1.初步调查。在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搜索可疑病例,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调查了解当地地理环境、易感动物养殖和野猪分布情况,分析疫情潜在扩散范围。
2.追踪调查。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3.溯源调查。对首发病例出现前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风险物品、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情况等进行溯源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兽药等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六)应急监测
疫情所在县、市(州)要立即组织对所有养殖场所开展应急排查,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生猪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加大对生猪交易场所、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枢纽周边地区以及货物卸载区周边的监测力度。高度关注生猪、野猪的异常死亡情况,指导生猪养殖场(户)强化生物安全防护,避免饲养的生猪与野猪接触。应急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七)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
在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并达到下列规定条件时,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上一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组织恢复生产。
1.疫点为养殖场(户)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所有猪按规定处理后21天内,疫区、受威胁区未出现新发疫情;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疫点和屠宰场所、市场等流行病学关联场点抽样检测合格。解除封锁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恢复生产:(1)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规模养殖场,引入哨兵猪饲养至少 21 天,经检测无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经再次彻底清洗消毒且环境抽样检测合格;(2)空栏5个月且环境抽样检测合格;(3)引入哨兵猪饲养至少 45 天,经检测无非洲猪瘟病毒感染。
2.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场所的。对屠宰加工场所主动排查报告的疫情,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后,48小时内疫区、受威胁区无新发病例。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排查发现的疫情,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后,21天内疫区、受威胁区无新发病例。
封锁令解除后,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经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或加工使用。
四、监测阳性的处置
在疫情防控检查、监测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和企业自检等活动中,检出非洲猪瘟核酸阳性,但样品来源地存栏生猪无疑似临床症状或无存栏生猪的,为监测阳性。
(一)养殖场(户)监测阳性
养殖场户自检发现阳性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确认为阳性且生猪无异常死亡的,应扑杀阳性猪及其同群猪。对其余猪群,应隔离观察21天。隔离观察期满无异常且检测阴性的,可就近屠宰或继续饲养;隔离观察期内有异常且检测阳性的,按疫情处置。
对不按要求报告自检阳性或弄虚作假的,列为重点监控场户,其生猪出栏报检时要求加附第三方出具的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二)屠宰加工场所监测阳性
屠宰场所自检发现阳性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全面清洗消毒,对阳性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在官方兽医监督下采集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送检,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合格的,可恢复生产。该屠宰场所在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前,尚有待宰生猪的,应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内无异常且检测阴性的,可在恢复生产后继续屠宰;有异常且检测阳性的,按疫情处置。
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抽检发现阳性的,应当按规定及时上报,暂停该屠宰场所屠宰加工活动,全面清洗消毒,对阳性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8 小时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采样检测合格,方可恢复生产。该屠宰场所在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前,尚有同批待宰生猪的,一般应予扑杀;如不扑杀,须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内无异常且检测阴性的,可在恢复生产后继续屠宰;有异常且检测阳性的,按疫情处置。
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现屠宰场所不报告自检阳性的,应立即暂停该屠宰场所屠宰加工活动,扑杀所有待宰生猪并进行无害化处理。该屠宰场所全面落实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措施15天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采样检测合格,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合格的,可恢复生产。
(三)其他环节的监测阳性
在生猪运输环节检出阳性的,扑杀同一运输工具上的所有生猪并就近无害化处理,对生猪运输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追溯污染来源。
在饲料及其添加剂、生猪产品和制品中检出阳性的,应立即封存,经评估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对封存的相关饲料及其添加剂、生猪产品和制品予以销毁。
在无害化处理场所检出阳性的,应彻底清洗消毒,查找发生原因,强化风险管控。
养殖、屠宰和运输环节发现阳性的,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将监测阳性信息、阳性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报送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向当地生产经营者通报有关信息。
五、善后处理
(一)落实生猪扑杀补助
对强制扑杀的生猪及人工饲养的野猪,符合补助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对运输环节发现的疫情,疫情处置由疫情发生地承担,扑杀补助费用由生猪输出地按规定承担。
(二)开展后期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可结合体系效能评估,找出差距和改进措施,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并应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
(三)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参加疫情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及时奖励;对在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四)责任追究
在疫情处置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抚恤和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六、保障措施
各地政府加强对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领导,强化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压实相关部门职责,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落实应急资金和物资,对非洲猪瘟疫情迅速作出反应、依法果断处置。
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机构队伍和能力作风建设,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宣传,建立疫情分片包村包场排查工作机制,强化重点场点和关键环节监测,提升疫情早期发现识别能力;强化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环节风险管控,推动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综合施策,切实化解疫情发生风险。
七、附则
(一)本方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野猪发生疫情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参照本方案采取相关处置措施,防止野猪疫情向家猪扩散。
(三)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园、野生动物园、保种场、实验动物场所发生疫情的,应按本方案进行相应处置。必要时,可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风险评估结果,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经省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意,合理确定扑杀范围。
(四)本方案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附件:1.非洲猪瘟诊断规范
2.非洲猪瘟消毒规范
3.非洲猪瘟疫情处置职责任务分工
附件1
非洲猪瘟诊断规范
一、流行病学
(一)传染源
感染非洲猪瘟病毒的家猪、野猪和钝缘软蜱等为主要传染源。
(二)传播途径
主要通过接触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猪或非洲猪瘟病毒污染物(餐厨废弃物、饲料、饮水、图舍、垫草、衣物、用具、车辆等)传播,消化道和呼吸道是最主要的感染途径;也可经钝缘软蜱等媒介昆虫叮咬传播。气溶胶传播非洲猪瘟的风险很低。
(三)易感动物
家猪和欧亚野猪高度易感,无明显的品种、日龄和性别差异。非洲野猪,例如疣猪、丛林猪、红河猪和巨林猪,感染后很少或者不出现临床症状,是病毒的储存宿主。
(四)潜伏期
因毒株、宿主和感染途径的不同,潜伏期有所差异,一般为5至19天,最长可达21天。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将潜伏期定为15天。
(五)发病率和病死率
不同毒株致病性有所差异,强毒力毒株感染猪的发病率、病死率均可达100%;中等毒力毒株造成的病死率一般为30%至50%,低毒力毒株仅引起少量猪死亡。
(六)季节性
该病季节性不明显,但北方寒冷季节、南方多雨季节和生猪调运频繁时疫情发生风险相对较高。
二、临床表现
(一)最急性:无明显临床症状突然死亡。
(二)急性:体 温可高达42℃,沉郁,厌食,耳、四肢、腹部皮肤有出血点,可视黏膜潮红、发绀。眼、鼻有黏液脓性分泌物;呕吐;便秘,粪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盖;腹泻,粪便带血。共济失调或步态僵直,呼吸困难,病程延长则出现瘫痪、抽搐等其他神经症状。妊娠母猪流产。病死率可达100%。病程4至10天。
(三)亚急性:症状与急性相同,但病情较轻,病死率较低。体温波动无规律,一般高于40.5℃。仔猪病死率较高。病程5至30天。
(四)慢性:波状热,呼吸困难,湿咳。消瘦或发育迟缓,体弱,毛色暗淡。关节肿胀,皮肤溃疡。死亡率低。病程2至15个月。
三、病理变化
病理变化包括浆膜表面充血、出血,肾脏、肺脏表面有出血点,心内膜和心外膜有大量出血点,胃、肠道黏膜弥漫性出血,胆囊、膀胱出血;肺脏肿大,切面流出泡沫性液体,气管内有血性泡沫样粘液;脾脏肿大、易碎,呈暗红色至黑色,表面有出血点,边缘钝圆,有时出现边缘梗死;颌下淋巴结、腹腔淋巴结肿大,严重出血。
最急性型的个体可能不出现明显的病理变化。
四、实验室诊断
非洲猪瘟临床症状与古典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丹毒等疫病相似,必须通过实验室检测进行诊断。实验室诊断程序可参见《非洲猪瘟诊断技术》(GB/T 18648)。
(一)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
可采集发病动物或同群动物的血清样品和病原学样品。样品的包装和运输应符合农业农村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等规定。
1.血清学样品
无菌采集5毫升血液样品,室温放置12小时至 24 小时,收集血清,冷藏运输。到达检测实验室后,立即进行非洲猪瘟抗体检测或冷冻储存备用。
2.病原学样品
(1)抗凝血样品。无菌采集5毫升乙二胺四乙酸抗凝血,冷藏运输。到达检测实验室后,立即进行非洲猪瘟病原检测或冷冻储存备用。
(2)组织样品。首选脾脏,其次为淋巴结、扁桃体、肾脏、骨等,冷藏运输。到达检测实验室后,立即进行非洲猪瘟病原检测或冷冻储存备用。
(二)病原检测
可采用荧光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核酸等温扩增、双抗夹心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试纸条等方法。
(三)抗体检测
可采用阻断ELISA、间接ELISA、抗原夹心ELISA、间接免疫荧光等方法。
五、结果判定
(一)可疑病例
猪群符合下述流行病学、临床症状、剖检病变标准之一的,判定为可疑病例。
1.流行病学标准
(1)已经桉照程序规范免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苗,但猪群发病率、病死率依然超出正常范围;
(2)饲喂餐厨废弃物的猪群,出现异常发病死亡;
(3)调入猪群、更换饲料、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猪场、畜主和饲养人员购买生猪产品等可能风险事件发生后,猪群 21 天内出现异常发病死亡;
(4)野外放养有可能接触垃圾的猪出现发病或死亡。
符合上述4条之一的,判定为符合流行病学标准。
2.临床症状标准
(1)发病率、病死率超出正常范围或无前兆突然死亡;
(2)皮肤发红或发紫;
(3)出现高热或结膜炎症状;
(4)关节肿胀、皮肤溃疡;
(5)出现腹泻或呕吐症状;
(6)出现神经症状;
(7)母猪出现流产、死胎。
符合第(1)条,且符合其他条之一的,判定为符合临床症状标准。
3.剖检病变标准
(1)脾脏异常肿大;
(2)脾脏有出血性梗死;
(3)下颌淋巴结出血;
(4)腹腔淋巴结出血;
(5)关节炎;
(6)心包积液、绒毛心。
符合上述任何一条的,判定为符合剖检病变标准。
(二)疑似病例
对临床可疑病例,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经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判定为疑似病例。
(三)确诊病例
对疑似病例,按有关要求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复检,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判定为确诊病例。
(四)基因缺失株鉴别诊断
对于确诊病例,必要时,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进行基因缺失株的鉴别诊断,具体参见《非洲猪瘟病毒流行株与基因缺失株鉴别检测规范》(农办牧〔2020〕39 号)。
附件2
非洲猪瘟消毒规范
一、消毒产品推荐种类与应用范围
应用范围 | 推荐种类 | |
道路、车辆 | 生产线道路、疫区及疫点道路 | 氢氧化钠(火碱)、氢氧化钙(生石灰) |
车辆及运输工具 | 酚类、戊二醛类、季铵盐类、复方含碘类(碘、磷酸、硫酸复合物) | |
大门口及更衣室消毒池、脚踏垫 | 氢氧化钠 | |
生产、加工区 | 畜舍建筑物、围栏、木质结构、水泥表面、地面 | 氢氧化钠、酚类、戊二醛类、二氧化氯类、过氧乙酸类 |
生产、加工设备及器具 | 季铵盐类、复方含碘类(碘、磷酸、硫酸复合物)、过硫酸氢钾类 | |
环境及空气消毒 | 过硫酸氢钾类、二氧化氯类、过氧乙酸类 | |
饮水消毒 | 季铵盐类、过硫酸氢钾类、二氧化氯类、含氯类 | |
人员皮肤消毒 | 含碘类 | |
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 | 过硫酸氢钾类 | |
办公、生活区 | 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 | 二氧化氯类、过硫酸氢钾类、含氯类 |
人员、衣物 | 隔离服、胶鞋等,进出 | 过硫酸氢钾类 |
备注:1.氢氧化钠、氢氧化钙消毒剂,可采用1%工作浓度;2.戊二醛类、季铵盐类、酚类、二氧化氯类消毒剂,可参考说明书标明的工作浓度使用,饮水消毒工作浓度除外;3.含碘类、含氯类、过硫酸氢钾类消毒剂,可参考说明书标明的高工作浓度使用。
二、场地及设施设备消毒
(一)消毒前准备
1. 消毒前必须彻底清洗,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2. 按需选择合适的消毒产品。
3. 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方法
1.对金属设施设备,可采用火焰、熏蒸和冲洗等方式消毒。
2.对圈舍、车辆、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3.对养殖场(户)的饲料、垫料,可采用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对粪便等污物,作化学处理后采用深埋、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4.对办公室、宿舍、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方式消毒
5.对消毒产生的污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人员及物品消毒
1.饲养及管理人员可采取淋浴和更衣方式消毒。
2.对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四)消毒频率
疫点每天消毒3至5次,连续 7天,之后每天消毒 1次,持续消毒15天;疫区临时消毒站做好出入车辆人员消毒工作,直至解除封锁。
三、消毒效果评价
最后一次消毒后,针对金属设施设备、车辆、圈舍、屠宰加工和储藏场所,以及办公室、宿舍、食堂等场所,采集环境样品,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表明消毒效果合格;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需要继续进行清洗消毒。
附件3
非洲猪瘟疫情处置责任分工 | |||
序号 | 主体/政府/部门 | 主要职责任务 | |
1 | 各类生产 经营主体 | 养殖场户 | 1. 发现生猪及其产品染疫或疑似染疫时,及时报告。 2. 做好隔离观察、清洗消毒等处置工作。 3. 配合做好监测排查、流行病学调查、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活动。 |
2 | 屠宰场 | ||
3 | 无害化处理厂 | ||
4 | 生猪交易市场 | ||
5 | 收购、贩运主体 | ||
6 | 县级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 | 县级人民政府 | 1. Ⅰ级、Ⅱ级和Ⅲ级疫情响应时,疫情所在县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其他响应县应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 2. Ⅳ级疫情响应时,根据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3. 对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
7 | 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 1. 组织开展病例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认定可疑和疑似疫情,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疫情确诊后,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疫情响应建议。 2.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封锁;组织开展疫情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为扑杀等疫情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3. 向上一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4. 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查找工作差距,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5. 对监测阳性的,组织实施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报告、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应急措施,并发出预警。 | |
8 | 联防联控机制其他部门 |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海关、林草等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所需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经费落实、应急物资运输、社会治安维护、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口岸检疫、防疫知识宣传等工作。 | |
9 | 市级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 | 市级人民政府 | 1. Ⅰ级和Ⅱ级疫情响应时,疫情所在市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其他响应市应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 2. Ⅲ级疫情响应时,根据市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3. 对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
10 | 市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 1. 认定可疑疫情和疑似疫情,并及时上报。 2. 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3. 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Ⅲ级疫情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开展非洲猪瘟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组织开展疫情形势评估,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或意见。疫情处置结束,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查找工作差距,按要求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报上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4. Ⅳ级疫情响应时,对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木支持;向本市有关县区、相关部门通报疫情,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 |
11 | 联防联控机制其他部门 |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海关、林草等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所需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经费落实、应急物资运输、社会治安维护、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口岸检疫、防疫知识宣传等工作。 | |
12 | 省级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 | 省级人民政府 | 1. Ⅰ级疫情响应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 Ⅱ级疫情响应时,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可请求中央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3. 对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
13 |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 1. 认定非洲猪瘟疫情,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发布疫情。 2. I 级疫情响应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3. 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Ⅱ级疫情响应建议,组织开展非洲猪瘟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组织开展疫情形势评估,及时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或意见;疫情处置结束,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查找工作差距,按要求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上报农业农村部。 4. Ⅲ级疫情响应时,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发生地开展应急处置督导,及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木支持;向本省有关地区、相关部门通报疫情信息,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5. Ⅳ疫情响应时,根据需要对疫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并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信息。 6. 授权符合条件的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开展非洲猪瘟确诊工作。 7.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有针对性地开展病原鉴别检测。 | |
14 | 联防联控机制其他部门 | 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海关、林草等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所需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经费落实、应急物资运输、社会治安维护、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口岸检疫、防疫知识宣传等工作。 | |
15 | 应对非洲猪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 农业农村部 | 1. 认定疫区、受威胁区涉及两个以上省份的疫情。 2. 按规定报告和通报疫情 3. 报请国务院启动Ⅰ级疫情响,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或经国务院授权,由农业农村部启动Ⅰ级疫情响应并牵头启动多部门组成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实施防控工作每日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发现的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 Ⅱ级疫情响应时,加强对全国疫情形势的研判,对发生疫情省份开展应急处置督导,根据需要派专家组指导处置疫情;向社会发布预警,并指导做好疫情应对。 5. Ⅲ级疫情响应时,向相关省份发布预警。 |
16 | 应对非洲猪瘟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其他部门和单位 | 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林草局、民航局、邮政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成员单位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做好疫情监测报告、野猪巡查及监测、应急处置、运输监管、境外疫情防堵、餐厨废弃物管理、案件侦办、社会治安管理、市场调控和监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财政经费保障、宣传引导等工作,落实信息共享、工作会商、督办检查等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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