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市长信箱(来信选登)
| 来信信息 | ||||
| 来信时间 |
2023-01-14
|
来信编号 | 20230114000893 |
|
| 类型 |
咨询 |
|||
| 来信标题 | 针对<关于楼上乱丢垃圾的情况>的回复有几个问题 |
|||
| 来信内容 |
针对相关部门回复有以下几个问题:
1、 与物业沟通几个月要求物业安装摄像头或其他措施来找到丢垃圾的业主,无果。物业让我自行安装摄像头,我于1月2日晚自行安装摄像头,社区及物业于4号上门宣传,楼上于1月11日至1月13日又开始丢垃圾。但自行安装的摄像头毕竟不是太高端,高层不是很清晰,只能看出大概楼层。
2、 我家里一楼上面不是平台,是一个透明顶棚,并未完全覆盖一楼活动区,楼上之前丢有药盒,药盒里装有未喝完的川贝枇杷膏玻璃瓶,高层丢重物下来,是很危险的,不是非要等到出事才重视吧?
3、 我几次询问定期打扫楼上丢垃圾的事,并未回复,也没和我沟通,这“每月定期打扫”的结果,是从何而来?我作为当事人,都不知情。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另,如果高空抛掷的烟头引发火灾,根据《消防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同时第二款也指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发生,如果物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5、 业主是有权要求物业安装高空摄像头或采取相关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现象,但物业并未对高空抛物行为做相关措施,到目前只是宣传,说高空抛物是个人行为,素质问题。
6、 我要的结果并不是为了让物业定期打扫垃圾,是从根本上解决高空抛物,毕竟家里有两个快80的老年人,楼上丢垃圾及各种不明物或是自己打扫顶棚,都是很危险的。
|
|||
| 回复内容 | ||||
| 回复时间 | 2023-01-20 |
|||
| 回复单位 | 遂宁经开区 |
|||
| 答复内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