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信箱(来信选登)
来信信息
来信时间
2023-08-16
来信编号
1692177599489
类型
咨询
来信标题
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政策咨询
来信内容
您好。我是本市企业男职工。2022年6月申请了护理假20天。今年听朋友说,男职工也能报生育津贴,于是在2023年5月到河东市民中心申请了护理假津贴,后来审核通过后拿到了生育津贴核定单。6月询问公司到账及支付情况,现在公司按照2019年遂医保发【2019】71号文,告知我生育津贴与工资不重复享受,并以应税工资来计算差额。 关于政策我有以下疑问,现请问: 1.遂医保发【2019】71号文是否是最新的遂宁市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发文中引用的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谈到了产假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工资不重复享受,未涉及男职工护理假情况。 2.2022年3月遂医保发23号,明确了男职工护理假20天,未指明护理假期间工资与护理假津贴是否重复享受。 3.如不重复,计算差额中的“工资”的定义是还是应税工资,基本工资或实发工资? 4.生育津贴是公司申请,还是参保人员个人去申请。 谢谢!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23-08-18
回复单位
遂宁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答复内容
  • 杨先生:您好,您在局长信箱的留言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您咨询的问题适用医保政策如下:一是《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遂宁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遂人社发〔2014〕44号)第十七条规定,生育津贴由参保地医保局拨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参保职工本人,参保职工在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男职工在护理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暂按其休假前的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生育津贴高于其产假或护理假期间用人单位已支付生活费标准的,在生育津贴拨付到位后,由用人单位向职工补足差额;低于用人单位已支付生活费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进行抵扣。二是《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进一步明确遂宁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遂医保发﹝2022﹞23号)规定,生育津贴男职工按20天天数计发。三是《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办事指南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0﹞52号)规定,生育津贴由参保单位提交申请资料。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遂宁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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