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信箱(来信选登)
来信信息
来信时间
2023-07-19
来信编号
1689736339119
类型
咨询
来信标题
男职工的配偶未就业,生育保险报销问题
来信内容
你好,我是本市财政供养人员,我妻子未就业,于2022年10月20日生育一胎,通过我妻子的新农合保险报销了一部分住院费用,这种情况,男方还能否报销生育补助金?
回复内容
回复时间
2023-07-21
回复单位
蓬溪县医保局
答复内容
  • 陈先生: 您好,您在局长信箱的留言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咨询的问题适用医保政策如下:一是《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生育保险有关待遇支付政策的通知》(遂人社发﹝2016﹞88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男职工申领的生育医疗补助金标准,按其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的50%确定,并实行总额控制。二是《遂宁市医疗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进一步明确遂宁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遂医保发〔2022〕23号)规定:对财政供养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三是《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遂宁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遂人社发 ﹝2014﹞44号)规定:参保单位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按照国家规定已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支付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如支付标准低于生育医疗补助金标准的,凭支付机构的支付情况证明及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由生育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如您妻子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报销金额低于男职工生育医疗补助金金额,您可持报销资料前往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补差。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蓬溪县医保局

    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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