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规避招标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招标人规避招标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118
|
| 序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泄露评标情况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专家涉嫌违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118
|
| 序号
|
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违规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118
|
| 序号
|
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不公示中标候选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118
|
| 序号
|
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违反招标相关程序规定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违反招标相关程序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118
|
| 序号
|
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118
|
| 序号
|
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118
|
| 序号
|
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专家涉嫌不按评标标准评标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118
|
| 序号
|
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人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118
|
| 序号
|
1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不依法履行比选情况备案程序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涉嫌不依法履行招投标情况备案程序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118
|
| 序号
|
1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规避比选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比选人涉嫌规避比选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118
|
| 序号
|
1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比选人违反比选相关程序规定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比选人涉嫌违反比选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118
|
| 序号
|
1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比选人的比选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比选、歧视排斥比选申请人、骗取中选、违法转包或者分包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比选人涉嫌违反比选相关程序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118
|
| 序号
|
1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规避招标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部门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强制催告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听证告知书》。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118
|
| 序号
|
1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规避比选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部门
|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强制催告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听证告知书》。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118
|
| 序号
|
16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评标无效的认定
|
|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118
|
| 序号
|
17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处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 责任主体
|
发展改革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118
|
| 序号
|
18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备案
|
| 责任主体
|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住建)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追责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687393
|
| 序号
|
19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处理
|
| 责任主体
|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住建)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开投诉渠道,依法接受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追责情形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687393
|
| 序号
|
2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交通运输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涉及国家、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等行为,应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32820
|
| 序号
|
21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企业产权转让的监督和管理
|
| 责任主体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
| 责任事项
|
1.审批责任:对国家出资企业(一级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上报的产权转让立项请示与产权转让方案请示进行审批;对国家出资企业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进行审批,出具批复文件;对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国家出资企业控股权的,对国家出资企业上报的产权转让事项进行审核,并转报市政府批准。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22080
|
| 序号
|
22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企业增资的监督和管理
|
| 责任主体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
| 责任事项
|
1.审批责任:对国家出资企业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增资进行审批,出具批复文件;对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国家出资企业控股权的,对国家出资企业上报的企业增资事项进行审核,并转报市政府批准。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22080
|
| 序号
|
23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企业资产转让的监督和管理
|
| 责任主体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对国家出资企业(一级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资产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10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审核和备案,其余的资产转让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公开进行;对各国家出资企业制定的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和备案;负责审核转让的企业国有资产的审计和评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核资产转让交易机构的选择是否符合要求。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22080
|
| 序号
|
24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企业资产出租的监督和管理
|
| 责任主体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
| 责任事项
|
1.审批责任:对国家出资企业(一级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上报的资产出租立项请示与资产出租方案请示进行审批(其中单宗资产招租底价每年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出具批复文件。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22080
|
| 序号
|
25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企业资产合作的监督和管理
|
| 责任主体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对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合作,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合作进行备案;对各国家出资企业制定的企业不同类型资产合作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备案;负责审核企业国有资产合作标的审计和评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核资产合作交易机构的选择是否符合要求。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22080
|
| 序号
|
26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及处理
|
| 责任主体
|
水利部门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开投诉渠道,依法接受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追责情形
|
行政监督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及处理过程中,发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参与主体及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661938
|
| 序号
|
27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备案
|
| 责任主体
|
水利部门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追责情形
|
行政监督部门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备案过程中,发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参与主体及人员存在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661938
|
| 序号
|
2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水利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主体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追责情形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的参与主体及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661938
|
| 序号
|
2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财政部门
|
| 责任事项
|
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违反规定之一的,及时核查。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13824
|
| 序号
|
3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财政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之一的,及时核查。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13824
|
| 序号
|
3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财政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及时核查。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13824
|
| 序号
|
3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财政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之一的,及时核查。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13824
|
| 序号
|
3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财政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集中采购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及时核查。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13824
|
| 序号
|
3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未依法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规避公开招标,未依法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备案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财政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及时核查。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13824
|
| 序号
|
3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定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法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财政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及时核查。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13824
|
| 序号
|
3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财政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及时核查。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13824
|
| 序号
|
3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员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财政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政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情形的,及时核查。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13824
|
| 序号
|
3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财政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及时核查。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13824
|
| 序号
|
3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法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财政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及时核查。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13824
|
| 序号
|
4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财政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情形,及时核查。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13824
|
| 序号
|
4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财政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政府采购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情形,及时核查。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13824
|
| 序号
|
4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财政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情形,及时核查。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13824
|
| 序号
|
4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财政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情形,及时核查。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13824
|
| 序号
|
4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财政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情形,及时核查。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13824
|
| 序号
|
4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财政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及时核查。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13824
|
| 序号
|
4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财政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及时核查。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13824
|
| 序号
|
4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招标采购单位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未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财政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招标采购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及时核查。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13824
|
| 序号
|
4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财政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中标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及时核查。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13824
|
| 序号
|
4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财政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及时核查。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13824
|
| 序号
|
5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财政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及时核查。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13824
|
| 序号
|
5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未依法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财政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及时核查。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13824
|
| 序号
|
5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未依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未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财政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及时核查。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13824
|
| 序号
|
5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财政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及时核查。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13824
|
| 序号
|
5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财政部门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及时核查。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13824
|
| 序号
|
55
|
| 权力类型
|
行政裁决
|
| 权力项目名称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
| 责任主体
|
财政部门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13824
|
| 序号
|
56
|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主体
|
财政部门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财政部问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不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检查。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13824
|
| 序号
|
57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10908
|
| 序号
|
58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采矿权转让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10908
|
| 序号
|
59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审查
|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10216
|
| 序号
|
60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10795
|
| 序号
|
61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13891
|
| 序号
|
62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闲置土地处置
|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发现有涉嫌构成闲置土地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10795
|
| 序号
|
63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责任事项
|
1.认定责任:经核实,国有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或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认定收回国有土地。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3107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