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向所在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遂宁高新区某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驻遂宁高新区大队先后于2021年1月19日、2月7日、2月23日、5月6日督促该公司完善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手续,该公司拒不改正。今年以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积极开展机动车维修领域大收集、大排查、大整改、大提升、大巩固“五大行动”,强力推动机动车维修企业污染防治工作,已立案查处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6起,本次行政处罚是该支队今年以来在机动车维修行业因未备案经营发出的首张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