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隆康: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在2018年在遂宁市农村公路路网建设项目(一期)安居区会龙镇至玉丰公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你作为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经营部负责人,涉嫌出借公司资质,赚取资质费用20000元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贰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根据你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时预留的联系地址,我单位已于2023年4月3日前往该地址实地核查,未联系上你,该地址现居住人及周边邻居均证实该地址不是杨隆康的居住地,执法文书无法送达。由于无法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依法将《违法行为通知书》(川0901交罚〔2023〕0187号)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 遂宁市遂州北路467号 邮编:629000
联系人: 赖星灵、刘晓林 联系电话: 0825-3180392
遂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