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部门
遂宁市交通运输局
二、事项类别
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三、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交通运输领域一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五、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个人:个人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原件;被扣押或证据登记保存车辆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原件。
六、办理地点
遂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二楼案件处理中心(地址: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北路467号)
七、办理流程
当事人携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到案件处理中心—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办理—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结案
八、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九、当事人权利
当事人对实施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遂宁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进行陈述申辩。
听证: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并要求听证的,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遂宁市交通运输局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
十、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或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权依法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或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权依法向射洪市人民法院或船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十一、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825-3180359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12345、12328
十三、办公时间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2:00-17:30
十三、办理流程图(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