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修订的基本思路
(一)适应海事行政审批制度的发展形势,对2014年底前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全部进行处理,保证《规定》的适宜性。
(二)保持与上位法的协调性。《规定》援引的上位法发生变化的,对《规定》相关条款进行修订,避免出现冲突和法律竞合。同时,上位法已有明确的罚则的,不再重复规定。
(三)维持《规定》整体体例与结构不变的基础上,删除其他现行有效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避免多个规章就同一违法行为都作出相同的重复规定。
(四)进一步完善海事行政处罚程序,主要是处罚权限设置、调查取证等。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处罚程序部分
由于内河海上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程序,不存在处罚程序规定的内容。只是对法律适用部分进行了调整,并实现与海上海事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章节的一致性。
(二)具体罚则的修订
修订后的《规定》共三章四十五条,修订主要情况如下:
1.具体罚则的章节摆布按照违法行为种类划定,并与《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章节划分基本保持一致。 2.涉及取消或者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处罚条款的修订
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截至2014年底已经取消和下放或者即将取消和下放的许可涉及的处罚条款,都进行了删除或修订。一方面,删除涉及已经取消行政许可的处罚条款;另一方面,增加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应处罚措施。
3.删除或修订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中已有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