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高管〔2023〕26号
遂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2023年度申请高新区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相关规定的通知
保升镇,西宁街道:
根据《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遂建发〔2019〕219号)相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现将申请2023年度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范围
高新区保升镇、西宁街道辖区。
二、申请条件
(一)城镇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高新区城镇户口,且在高新区落户1年以上的;
2.在市城区范围内(含高新区、河东新区、船山区、经开区,下同)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市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即:月人均收入不高于3137元(参考依据为市统计局提供的2022年度船山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056元,下同)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8万元;
5.申请人若有工商注册,注册资金(认缴)不得高于10万元;
6.凡已享受拆迁安置还房优惠政策的家庭,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家庭条件特别困难、还房人均面积低于20平方米除外);
7.以往有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屋出售须满5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全日制大、中专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与高新区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高新区的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截至申请日有效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且毕业不满5年;
3.申请人、配偶及其父母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8万元;
5.申请人若有工商注册、注册资金(认缴)不得高于10万元;
6.以往有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成员,房屋出售必须满5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三)户籍不在高新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已与高新区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高新区的用工主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且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市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0%,即:月人均收入不高于7058.4元(参考依据为市统计局提供的2022年度船山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056元);
2.申请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8万元;
4.申请人若有工商注册、注册资金(认缴)不得高于10万元;
5.以往有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成员,房屋出售必须满5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三、申请材料
(一)城镇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遂宁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结婚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4.租赁市城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提供银行代发工资明细;若未通过银行代发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发放明细;无固定收入的由社区核实后填写收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6.残疾人还应提供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精神残疾的人不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7.未满18周岁必须与监护人共同申请。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遂宁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
4.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等同于合同的人事录用、委任文件);
5.租赁市城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三)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遂宁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原件);
2.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婚姻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
4.高新区用工合同(或实际工作地点在高新区的用工主体签订1年以上的用工合同)复印件;
5.租赁市城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6.居住证复印件(或居民证明)
7.未满18周岁必须与监护人共同申请。
四、保障标准及方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标准:2人(含)以下家庭原则上配租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左右的公共租赁住房;3人以上(含3人)的家庭原则上配租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方式:由公证处现场公证,通过电脑摇号或人工摇号的方式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五、申请地点
高新区城镇居民到高新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包含农民工)在高新区用人单位所属社区办理。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在所属社区(城镇居民在高新区户籍所属社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在高新区用人单位所属社区)领取并据实填写相应表格和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经涉及部门审核监章后(提交审核的资料以社区为单位,由社区居委会统一报送涉及部门审核),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复核、公示后统一上报高新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审核。高新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审核合格后,经公示符合条件、无异议的申请人,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实物配租。
七、办理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
八、相关要求
(一)本次申请的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保升镇、西宁街道要确保审核通过人员的资料齐备,高新区建设与交通运输局在进行审核时若因资料不齐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直接取消保障资格,申请人不再补交相关资料(申请材料不再退回)。
(二)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住直管公房的家庭,均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一经发现上述家庭申请,直接取消其保障申请资格。
(三)申请家庭不得虚报家庭成员数、隐瞒家庭收入及住房等相关情况。凡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该申请户本次申请保障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方面相关的优惠政策。
(四)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拒绝符合条件困难家庭的申请;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或伙同申请家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五)公告涉及计算年限截止时间为公告起始日。
(六)所涉及部门合理安排时间和人员遵照时间节点,完成审核工作。
(七)咨询、投诉电话:0825-6801086。
附件:遂宁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遂宁高新区管委会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