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盘活高新区存量工业厂房,推动集约高效利用,促进制造业新增投资,进一步优化园区营商环境,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推动企业升规入统
对自入驻新租赁(购买)工业厂房之日起2年内,新增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每户参照1年租金给予奖励(已是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新增投资的参照同等奖励执行)。
第二条 鼓励制造业加大投资
自入驻新租赁(购买)工业厂房之日起1年内,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500万元(含)至1500万元,每户参照6个月租金给予奖励,自入驻新租赁工业厂房之日起1年内,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1500万元(含)至3000万元,每户参照1年租金给予奖励。自入驻新租赁工业厂房之日起1年内,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每户参照2年租金给予奖励。
第三条 促进科技创新
上级控股公司〔拥有67%(含)以上的持股比例〕是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户参照3个月租金给予奖励。上级控股公司〔拥有67%(含)以上的持股比例〕是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每户参照6个月租金给予奖励。投资企业自身是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含奖励申报期内新增),每户参照1年租金给予奖励。投资企业自身是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含奖励申报期内新增),每户参照2年租金给予奖励。
第四条本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工商、税务、统计登记在遂宁高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其租赁或购买工业厂房在遂宁高新区辖区,且新投资的制造业项目,单位厂房面积投资强度不低于3000元/平方米的企业。
第五条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1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执行过程中由遂宁高新区经济合作中心出台实施细则进行界定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