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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国税局 发布时间:2017-06-28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关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近年来,国、地税合作不断加强,但随着税收改革不断深化和形势发展变化,加强国税、地税合作面临着新任务新要求,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对国地税应在哪些方面开展合作、如何合开展合作、应达到什么样的合作标准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其中:国地税联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基本合作事项列入了《工作规范(3.0版)》。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国地税在所得税核定征收方面的服务融合、征管协同,并规范核定征收操作、公平税负,按照《规范(3.0版)》要求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授权,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内容

  (一)适用范围。公告适用于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强调税负公平。公告强调:国、地税要联合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对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应基本一致,不得因分属国、地税管辖而出现较大差异。

  (三)强调依法核定。公告强调,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积极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企业转变。

  (四)强调七类纳税人不适用本公告。

  (五)强调实施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六)移植《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考虑到我省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差别明显,不宜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明确应税所得率标准,因此直接移植总局文件的相关规定,由各地灵活掌握,但国、地税对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双方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应基本一致。

  (七)明确核定征收工作开展的时限。考虑到我省核定征收企业一般为按季申报,为避免一个纳税年度内出现两种征收方式,并减轻基层重新鉴定后纳税申报调整的工作量,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原则上应在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

  三、施行时间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十四条规定,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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