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体责任 | 涉密不公开 |
| 职责边界 | 1.宗教团体登记管理:市民政局负责对申请团体进行名称核准并登记审批管理;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负责对申请团体进行资格初审并出具意见。 2.宗教团体业务管理: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宗教团体社会团体工作业务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宗教业务。 3.非教职人员、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市公安局负责对非教职人员、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的非法宗教活动进行处理;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配合做好甄别及政策解释。 4.负责对本行业遵守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序号 | 1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申请表》);说明活动场所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不符合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办评审论证或实地实地考察。 3.决定公布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活动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2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申请表》);说明活动场所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不符合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办评审论证或实地实地考察。 3.决定公布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活动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3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申请表》);说明活动场所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不符合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办评审论证或实地实地考察。 3.决定公布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活动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4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批申请表》);说明活动场所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不符合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办评审论证或实地实地考察。 3.决定公布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活动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5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3.决定公布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活动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6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申请表》);说明活动场所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不符合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办评审论证或实地实地考察。 3.决定公布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活动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7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跨县(市、区)宗教活动审批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跨县(市、区)宗教活动审批申请表》);说明活动场所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不符合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办评审论证或实地实地考察。 3.决定公布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活动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8 |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 权力项目名称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 责任主体 | 五科(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和侨务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说明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不符合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报省侨办审批。 3.决定公布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活动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5821077 |
| 序号 | 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或者下级民宗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三科(宗教工作科)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违法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依据事实,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告知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1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三科(宗教工作科)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反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依据违反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告知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1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或者下级民宗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三科(宗教工作科)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法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依据违反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告知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责令改正,如有非法所得,并没收 。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1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已正式登记的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或者下级民宗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三科(宗教工作科)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违法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依据违反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告知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责令改正。或责成团体作出处理。如果拒不改正的, 责成宗教团体作出处理意见,取消教职人员资格,民宗局注消备案 。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1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或者下级民宗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三科(宗教工作科)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违法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依据违反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告知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如果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1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或者下级民宗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三科(宗教工作科)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公安机关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违法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依据违反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告知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责令改正,停止非法活动。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1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或者下级民宗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三科(宗教工作科)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公安机关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违法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依据违反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告知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责令改正,停止非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1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或者下级民宗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三科(宗教工作科)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违法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依据违反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告知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活动。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有责任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1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或者下级民宗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三科(宗教工作科)会同有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告知违法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依据违反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告知作出的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根据情况可以处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主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1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或者下级民宗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三科(宗教工作科)与民政局一道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依据违反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告知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责令改正,督促进行登记和完善备案手续。情节较重的,责令该宗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1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或者下级民宗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三科(宗教工作科)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依据违反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告知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责令改正,督促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情节较重的,责令该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2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活动场所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宗教活动场所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下级民宗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三科(宗教工作科)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依据违反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告知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该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2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或者下级民宗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三科(宗教工作科)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依据违反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告知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责令改正,督促进行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情节较重的,责令该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2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捐赠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捐赠的(或者下级民宗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三科(宗教工作科)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法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依据违反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告知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责令改正,没收捐赠。情节较重的,责令该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 号 | 2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据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据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或者下级民宗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三科(宗教工作科)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反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依据违反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告知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该宗教团体、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2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宗教事务条例》禁止内容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销售、复制宗教出版物或者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的处罚(或者下级民宗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三科(宗教工作科)与文广新局等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反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依据违反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告知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责令改正,没收宗教出版物。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2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法销售、复制宗教出版物或者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法销售、复制宗教出版物或者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的处罚(或者下级民宗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三科(宗教工作科)与文广新局等单位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反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依据违反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告知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责令改正,没收宗教出版物。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2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或者下级民宗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三科(宗教工作科)会同有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反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依据违反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告知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2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或者下级民宗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三科(宗教工作科)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反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依据违反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告知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序号 | 2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或者下级民宗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三科(宗教工作科)会同有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反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依据违反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告知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2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或者下级民宗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三科(宗教工作科)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反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依据违反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告知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3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教职人员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或者下级民宗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三科(宗教工作科)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反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依据违反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告知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3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下级民宗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三科(宗教工作科)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反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依据违反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告知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3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的(或者下级民宗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三科(宗教工作科)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反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依据违反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告知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3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或者下级民宗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三科(宗教工作科)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反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依据违反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告知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34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或者下级民宗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三科(宗教工作科)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反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依据违反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告知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3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或者下级民宗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三科(宗教工作科)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反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依据违反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告知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36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或者下级民宗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三科(宗教工作科)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反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依据违反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告知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37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或者下级民宗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三科(宗教工作科)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反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依据违反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告知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38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或者下级民宗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三科(宗教工作科)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反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依据违反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告知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39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或者下级民宗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三科(宗教工作科)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反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依据违反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告知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40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加相关活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加相关活动的(或者下级民宗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三科(宗教工作科)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反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依据违反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告知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41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教职人员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宗教教职人员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或者下级民宗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三科(宗教工作科)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反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依据违反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告知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42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宗教教职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或者下级民宗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三科(宗教工作科)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反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依据违反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告知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43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或者下级民宗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三科(宗教工作科)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违反事实和依据。 5.决定责任:依据违反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告知处罚决定。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44 |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权力项目名称 | 公民民族成份确认和变更 |
| 责任主体 | 民族科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受理申请人的变更申请 2.审核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3.决定责任: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4.送达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45 |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 权力项目名称 | 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
| 责任主体 | 民族科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 2.组织推荐责任:市人民政府。 3.审核公示责任:以宣传、统战、民宗三部门联合在市级主要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市政府同意上报。 4.表彰责任: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省政府20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46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申请表》);说明活动场所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不符合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办评审论证或实地实地考察。 3.决定公布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活动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
| 序号 | 47 |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权力项目名称 |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任职的备案 |
| 责任主体 | 三科(宗教工作科) |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任职备案申请表》);说明主要教职人员备案申请的途径和方法。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办评审论证或实地实地考察。 3.决定公布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活动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 监督电话 | 0825-29889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