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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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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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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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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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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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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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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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发布)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十条第一款:“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第十八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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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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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环保局已出具核与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新、改、扩建核技术应用项目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申请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与其他措施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的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
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达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要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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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收费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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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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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申报材料均须提交书面材料5份(封装成册)和电子文档:
(一)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含施工、安装情况)的总结报告。
(二)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技术应用项目,提交《四川省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试行)》,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核技术应用项目,提交《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并附项目周围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提交针对电磁辐射类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电磁辐射类建设项目,提交针对电磁辐射类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表。
上述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由建设单位填写;验收监测报告(表)或项目周围辐射环境监测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除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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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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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核与辐射建设项目试生产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根据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意见,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或通过整改满足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环保局提交验收申请。
(一)受理
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和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并公开受理情况,征求公众意见;
2、申请和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审查
1、市环保局组织、成立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提出现场验收组验收意见。
2、建设单位根据验收组验收意见完成相关整改;环境监测站(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根据验收组验收意见完善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项目所在地县(区)环保部门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三)审批
1、市环保局根据建设单位申报材料、现场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的验收意见、公众意见、根据验收组的意见完成的相关整改工作的总结报告以及地方环保部门的核查意见等资料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审议(重大敏感项目须组织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再次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提出验收意见,并对拟作出的验收意见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情况,作出验收决定,并对验收决定予以公告。
对填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区)环保局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市环保局经过核查后,可直接在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上签署验收意见,作出验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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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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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技术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登记卡(点击下载)
2.四川省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试行)(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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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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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大厅环保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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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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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州北路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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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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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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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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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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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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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239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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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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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5-2391005 0825-239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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