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办发〔2018〕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遂宁市购买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劳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七届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8日
遂宁市购买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劳务的实施意见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和2016年《遂宁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探索招商项目落地市场化运作模式"的相关精神,结合市政府"承接沪深百企三年行动"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参与购买对象及范围
1.根据我市招商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具有良好信誉、较高社会知名度和较强招商工作组织能力,且经当地政府核准正式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商会、项目研究设计院等中介组织机构;为我市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作出突出贡献者。
第二条 购买劳务费用标准
2.基础费用:由投资促进部门按协议在招商专项经费中给予中介机构5—10万元的基础费用。中介机构每年需向投资促进部门提供电子信息、机械装备制造、新材料、天然气化工等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行业龙头企业(含世界500强、国内100强、行业50强企业)有效投资信息20条,协助我市开展各种投资促进活动。
3.项目落地劳务费用
工业项目按企业实际自主固定资产投入计算(以投资审计认定为准):
对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业项目,按4万元人民币/个给予劳务费;
对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业项目,按每个项目投资的1‰给予劳务费;
对投资在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1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业项目,按每个项目投资的2‰给予劳务费;
对投资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30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业项目,按每个项目投资的3‰给予劳务费;
对投资3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劳务费用实行"一事一议"。
4.购买劳务费用由工业项目承接地负责。
第三条 信息报送及认定
5.信息提供机构须在获得投资信息并进行项目初谈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工业项目引荐确认表》(详见附件),由项目业主签字确认,经投促部门审核,并报承接地分管领导签字,并经主要领导审定后,报当地目标督查部门和投资促进部门备案。
第四条 劳务费用给予方式及时序
6.项目开工20个工作日后,由项目承接地投资促进部门按应付劳务费的10%预付;投资进度过半后,再支付30%;项目达产投资审计结束后,对劳务费进行一次性清算。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投促委负责解释,自2018年6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工业项目引荐确认表
附件
工业项目引荐确认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引荐方 | (签章) | 联系 电话 | |||
引荐项 目概况 | 投资企业名称 | ||||
联系人 | 联系 电话 | ||||
拟投资项 目名称 | 产业 类别 | ||||
项目内容及 建设规模 | 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 ||||
承接地招商联系人 | 姓 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
承接地 投资促进 部门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承接地分管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承接地主要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三份,承接地目标督查部门、投资促进部门、引荐方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