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府函〔2013〕229号
| 遂宁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2013〕18号 |
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提高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创造公平诚信的招标投标市场竞争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招标投标决策和监督管理体制
成立遂宁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由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建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法制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代建中心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和实施办法,研究解决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担招标投标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编办关于省级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0〕80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二、严格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
项目业主(代建中心)负责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严格审查控制设计变更,避免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随意行为。除经市政府批准、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等政策性调整、水文和地质等自然情况异常,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外,出现实际结算价超出中标价10%以上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三、严格执行财政投资评审
市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未经财政评审的,不得进入招标投标程序。
项目业主(代建中心)应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达到招标深度的工程量清单,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并将财政评审价作为招标控制价。招标时使用的工程量清单应与送财政评审时的工程量清单一致。
财政评审应以经项目业主(代建中心)审查的施工设计图纸为准,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评审。如财政评审中心认为,施工图设计存在明显的错误、漏洞、技术性偏差或是超规模、超标准的,可以向项目业主(代建中心)和设计单位提出修改建议。项目业主(代建中心)和设计单位不采纳该建议,如项目实施后因此出现问题,由项目业主(代建中心)和设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财政评审时,对无法在《遂宁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查到价格的材料、设备,可由项目业主(代建中心)、财政评审中心、设计单位共同商定标准后,推荐3—5个材质与设计和工程品质要求相当的材料列入项目清单,纳入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说明。
四、取消投标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
实行单个招标项目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
五、严查中标后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加大对标后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项目具体性质,由市发改委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标后联合检查组,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
中标企业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严格处理。同时,将该中标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在媒体公布。
六、中小项目实行抽签中标法
(一)市本级政府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工期在12个月之内、工序成熟、施工图纸完备的市政工程、安置房、土石方工程、场平等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可采用抽签中标法确定项目承包人。总投资在1500—3000万的项目,如时间要求紧迫且技术要求不复杂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也可以适用抽签中标法。
(二)抽签中标法的具体操作程序:
1.项目业主(代建中心)负责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市发改委在项目立项时,对总投资在1500万以下的项目的招标方法核准为抽签中标法;
3.实行委托招标的,由项目业主(代建中心)通过比选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4.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投资项目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5.项目业主(代建中心)制作招标公告和文件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发改委备案;
6.项目业主(代建中心)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5个工作日);
7.投标企业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报名并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只包括资格审查文件、施工图纸、详细预算、合同条款),招标文件规范文本由市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
8.投标企业按资格审查文件编制、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第二十日;
9.项目业主(代建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开标、唱标;
10.在我市的四川省评标专家抽取终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
11.评标委员会确定通过资格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12.所有通过资格评审的投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亲自参与现场抽签产生1名中标候选人;
13.项目业主(代建中心)在指定媒介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
14.项目业主(代建中心)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
15.项目业主(代建中心)将项目合同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发改委进行备案。
七、明确特殊项目认定部门
授权以下部门代市政府对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的特殊性进行认定。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由市国家安全局认定;保密项目由市保密局认定;利用扶贫资金以工代赈或使用农民工的项目由市以工代赈办认定;需要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对使用该技术的必要性进行认定,由市科知局对该技术属于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进行认定;项目业主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的项目、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或生产的项目、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原中标企业仍具备承包能力的项目、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含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项目,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部门认定后报市政府同意确认。
八、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本实施意见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