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市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通 知
船山区、安居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解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本生活困难,确保其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遂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精神,经市政府五届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市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20元/人/月提高为270元/人/月,请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