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应急管理

有期徒刑4年!

来源:遂宁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5-24 10:4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2021年10月5日凌晨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

一栋住宅楼一楼起火

10辆电动车及1辆摩托车被烧毁

1名妇女、1名儿童不幸死亡

经调查

住宅楼一楼租户吴某海

在网上购买了一个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车锂电池

并自己安装在电动车上

(图片来源于网络)

10月5日2时6分

吴某海在楼梯口

用不适配的充电器

对电动车进行充电

3时44分

充电中的电动车锂电池

热失控炸裂起火

引发火灾

广西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依法

对福绵区新桥镇“10·5”火灾事故

一审宣判:

被告吴某海因过失引起火灾

2人死亡和财产损失人民币27447元

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果加重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