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
《遂宁市旅游品牌创建奖励办法(试行)》
《遂宁市旅游宣传营销补助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遂宁市旅游品牌创建奖励办法(试行)》《遂宁市旅游宣传营销补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于2018年10月25日印发,分别自2018年10月25日、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遂宁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就此进行相关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必要性及可行性
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2016年,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6〕55号)。中、省相继出台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政策文件,均明确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旅游产业扶持政策和措施,促进旅游消费和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2014年,我市根据当时旅游产业发展需要制定出台了《遂宁市促进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遂府发〔2014〕293号),对促进全市旅游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根据近年来旅
游产业发展要素的新变化、新要求,该文件急需补充完善:一是品牌创建奖励方面,奖励体系不完善,激励措施力度不够,导致企业主体创建旅游品牌积极性不高;二是游客招徕补助方面,存在政策空白,至今还未制定出台游客招徕补助办法,导致市内外旅行社对组团游遂宁积极性不高,团队游较少。因此,为充分调动旅游品牌创建工作积极性,激励市内外旅行社(分社)积极推广遂宁旅游,做大团队游客量,在《遂宁市促进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遂府发〔2014〕293号)的基础上,制定"两个办法"非常必要。
二、起草过程
根据2017年全市旅发大会精神要求,市旅发委联合市财政局,成立了"两个办法"起草小组。起草过程中,充分参考借鉴了省内近20个市(州)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补助)措施,综合参考与我市相邻和情况类似市(州)的奖励补助标准,充分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和部分专家、学者以及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认真分析研判我市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旅游产业发展形势,使"两个办法"更加符合遂宁市的实际情况,充分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精神和要求,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三、起草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6〕55号)
(三)《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遂府发〔2017〕3号)
(四)《遂宁市促进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遂府发〔2014〕293号)
四、"两个办法"主要内容
(一)《遂宁市旅游品牌创建奖励办法(试行)》,共7个部分,奖励项目类别分为旅游景区品牌、农家乐品牌、旅游商品品牌、旅游饭店品牌、旅游厕所品牌,主要明确了奖励对象及范围、奖励项目及标准、奖励资金来源及安排、监督管理责任等,同时规定了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二)《遂宁市旅游宣传营销补助办法(试行)》,共7个部分,补助项目类别分为单项补助、团队组团规模累计补助,主要明确了补助对象及条件、补助项目及标准、补助资金来源及安排和监督检查责任等,同时规定了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遂宁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10月31日